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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大力引進國內外人才的若幹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大力引進國內外人才,加快實施科教興省戰略,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制定本規定。第二,鼓勵國內外人才以各種方式參與我省現代化建設。國內外人才可以采取轉崗、兼職、咨詢、講學、科研技術合作、技術入股、投資興辦企業等形式。來我省長期工作或短期服務。

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海內外人才享有與本省居民公平競爭的就業權利。人才引進實行來去自由政策。各級政府、各部門要為國內外人才來浙江工作提供最大的便利和優質的服務。第三條引進人才的重點對象為我省高層次人才和緊缺急需人才,包括:在國內外學術技術領域處於領先水平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和優秀拔尖人才;獲得碩士、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懂技術、善於管理的復合型高級人才;高新技術產業、主導產業、新興產業和重點工程急需的本科以上學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我省本科以上學歷、45歲以下人才短缺;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的人才;其他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貢獻的人才。第四條調入我省工作的各類人才,經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後,直接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隨遷。大學畢業生的子女可以在我省就業。從省外引進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和優秀人才,其隨遷家屬和子女人數不限。

各地不得對引進的各類人才及其隨遷子女收取城市增容費或類似費用。第五條未將戶口和人事關系轉移到我省工作的省外學術技術帶頭人和優秀人才,經當地政府人事部門認定,在工作、生活、家屬子女安排等方面給予我省同類人員同等待遇。其他由用人單位聘用的省外人才,未正式調入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門申請辦理《外籍人才就業證》,允許其在當地參加社會保險和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考試、評定。第六條具有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和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希望在浙江創業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門授權的人才服務機構受理,代理人事關系,根據本人意願辦理落戶手續。第七條非公有制單位引進的人才,在選拔、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繼續教育、家屬子女由農村轉農村等方面,與國有單位同等對待。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提供服務。第八條引進緊缺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和優秀拔尖人才,不受單位編制、增員定額和工資總額的限制。留學回國人員經教育行政部門或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學歷、學位予以承認,其專業技術職務由用人單位自主聘任。第九,引進緊缺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和優秀拔尖人才,工資福利完全放開。可以實行協議工資、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單位與其協商優先確定其報酬。鼓勵各類人才以專利、發明、技術、資金等要素參與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第十條已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的工齡可與出國前的工齡合並計算連續工齡,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可按規定計算或在辦理相關手續後計算。第十壹條鼓勵留學人員在浙江創業。依托各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積極建立留學人員創業園。留學人員在浙江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被認定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第十二條取得境外長期居留權和留學國再入境資格的留學人員來浙定居,其子女入托和義務教育入學由當地教育部門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費用;其子女參加高考、中考的,參照歸僑子女入學的規定予以照顧。對來浙短期服務的留學人員,其子女需要留在本省學校就讀的,當地教育部門要及時落實。第十三條引進的各類人才因工作需要出國(境)培訓、交流的,有關部門應簡化手續,比照我省同類人員出國(境)審批程序辦理。第十四條有條件的城市應當為短期在我省服務的高層次人才建設人才公寓,為引進人才提供周轉房。第十五條各級政府應當安排人才引進專項資金,資助和支持高層次人才和優秀人才的引進,獎勵做出重要貢獻的人才和用人單位。第十六條建立國內外人才信息庫。通過各種渠道,加強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人才服務機構、留學人員組織、僑界和我駐外機構的聯系,建立工作網絡,掌握人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