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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墨脫旅遊的邊防證和邊防證在哪裏辦?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證明,然後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中國公民因私出境入境。所謂“私事”,是指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留學、就業、旅遊等非公務活動。

第二章出境

第三條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因個人原因出境,必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有關詢問,並辦理下列手續:

(壹)提交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

(2)填寫出境申請表;

(三)提交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

(4)提交與出境原因相對應的證明。

第四條本細則第三條第四項所稱證書是指:

(壹)出境定居的,需提交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定居的證明或允許出境定居的證明;

(二)出國探親訪友,須提交親友的邀請證明;

(三)繼承境外財產的,必須提交合法繼承權的證明;

(四)出國留學,必須提交學校的錄取證明和必要的經濟擔保證明;

(5)出境就業時,提交用人單位或雇主的就業、任職證明;

(六)出境旅遊,必須提交旅遊所需外匯費用的證明。

第五條市、縣公安局應當在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出境申請,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60日內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到審批結果通知書的,有權查詢,受理部門應當予以答復;申請人認為不批準出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權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當作出處理和答復。

第六條中國公民經批準出境,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中國護照和出境登記卡。

第七條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在辦理出境簽證或者入境許可後,應當在出境前到戶口所在地辦理手續。如果他們出國定居,他們必須在當地派出所或戶籍辦公室註銷他們的戶口。短期出境的,登記暫住戶口,回來後憑證恢復常住戶口。

第八條中國公民回國後出境,應當持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證件出境。

第三章入境

第九條境外中國公民短期回國,應當持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的出入境證件入境。

第十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希望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外國機關提出申請,或者向擬居住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具回國定居證明。

第十壹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工作,應向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或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應在回國定居或工作並到達目的地後30日內,到當地公安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第十三條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應按照戶口登記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等機構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親友家中居住的,本人或者親友應當在24小時內(農村在72小時內)到當地派出所或者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暫住登記。

第四章出入境檢查

第十四條中國公民從對外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或者入境,應當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護照或者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證件,填寫出境入境登記卡,接受檢查。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出境、入境:

(壹)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

(二)持無效護照或者其他無效出入境證件的;

(三)持偽造、變造的護照、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護照、證件的;

(四)拒絕提交文件。

具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證書管理

第十六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由持證人保管和使用。除公安機關和原發證機關有權依法吊銷和沒收證件,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扣留證件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證件。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有效期為五年,可以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五年。延期申請應在護照到期前提出。

在國外,護照的延期由中國駐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其他外交授權機關辦理。在國內定居的中國公民護照延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出境前護照的延期,由原證件簽發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卡的有效期為1年壹次,兩年多次,由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簽發。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通行證是出入中國國境的通行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簽發。本證書在有效期內壹次或多次出入境有效。壹旦有效,出境時由邊防檢查站沒收。

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持有人因情況變化,需要對護照和證件記載的事項進行變更或者加註的,應當分別向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外國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變更或者加註的證件或者說明材料。

第二十壹條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中國公民,因護照即將到期或者簽證頁用完不能延長有效期,或者因破損不能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換發,交回原護照和證件;如果想保留原護照,可以和新護照配合使用。護照、出境入境證件遺失的,應當向中國境內主管機關申報,並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或者掛失聲明後申請補發。護照和出境入境證件的換領、補領,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中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吊銷或者宣布失效:

(壹)因非法進入目的地國或者非法居留被遣送回國的;

(二)持公民護照和證件進行詐騙的;

(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活動的。

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吊銷和失效,由原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三條持偽造、變造或者其他無效證件出境、入境,或者冒用他人證件的,除收繳證件外,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轉讓、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10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編造信息、提供虛假證明或者以賄賂手段獲取出境入境證件,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細則時,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主管部門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中國公民因公出境和中國海員因公出境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