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是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建議》的有關規定,公證處應當成為履行國家公證職能、獨立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照市場規則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
類型有:
涉外民事公證:學歷、學位、成就、未受過刑事處罰、婚姻狀況、出生等。
國內民事公證:委托、遺囑、繼承權、聲明、保證等。
涉外經濟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托書、完稅證明等。
國內經濟公證:抽簽、招標、拍賣、證據保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