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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東至王的妻子

關於王涉嫌失職的說明:

東至縣大青湖是國家二級自然保護區,是全縣三個水廠的取水點。2011為有效保護大青湖自然資源,恢復湖區生態環境,東至縣水產局決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定大青湖國有水面自然生態修復工程中標人。經過公開招標,東至縣生態漁業合作社以每年1660萬元的價格中標兩年的經營權。2011,中標人按承諾支付了合同款,但2012,承包人無理拒絕支付合同款1660萬。作為分管副縣長,王同誌對熟視無睹,造成了國有資產的無形流失。

王牽線搭橋幫包工頭賄賂市委相關領導的描述:

2011至2012合同期滿後,東至縣水產局於2013 1重啟上述項目的公開招標。在此過程中,王幫助現有承包人賄賂市委相關領導,幫助其達到繼續承包的目的。

1.由於王與承包商有不正當的經濟關系,王在2013公開招標前已將招標內容泄露給現有承包商。

2.在招標過程中,王還幫助現有承包商賄賂市委相關領導(暫時不方便透露具體姓名),通過非法手段中標。

3.因現有承包商以非法手段中標,事件曝光並被其他投標人舉報後,雖然東至縣水產局作出了取消中標的決定,但並未公開(僅在小範圍內告知),也未作任何處理。現在大清湖仍由現有承包人非法經營,造成了又壹次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

王與私人合作非法開發國家二級自然保護區水域進行水產養殖案;

1.現有承包商未支付合同金額2012,根據相關規定,不具備投標資格。但王壹意孤行,不僅幫助其參與投標,還通過非法手段中標;

2.根據招標文件規定,要求中標人對大慶湖進行生態修復。但在2011至2012期間,中標人違規向大清湖投放大量招標文件禁止的魚類品種,投放乙胺400余噸。不僅沒有恢復大清湖的自然環境,反而造成湖區水環境嚴重惡化,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飲水安全和飲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