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實施人才強國戰略,促進留學事業發展,國家設立留學專項資金。為規範留學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留學基金,是指用於資助國家派遣留學人員學習、訪問、交流,獎勵優秀自費留學人員,支持留學人員回國服務,實施留學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根據項目需要,通過專家評審,出國學習、深造、交流、科研的人員。
第四條出國留學經費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明確經費管理的職責和要求,確定經費收入來源和支出範圍,加強預決算管理,確保經費合理使用。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國家留學基金委根據國家留學政策,提出下壹年度留學工作計劃,擬定留學項目、留學人員規模和結構等。,並在每年編制預算前提交教育部和財政部。
第六條國家留學基金委、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等承擔組織管理任務的機構和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按照中央部門預算規定的程序,編制出國留學經費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留學預算要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不要編制赤字預算。
第七條出國留學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編制留學預算的依據包括:
(壹)享受留學資助的預計人數和資助標準;
(二)組織管理的需要和業務費用標準;
(三)各項收入的預計規模;
(4)往年留學經費結轉及結余情況。
第九條出國留學經費預算壹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壹般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執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按照財政部、教育部的有關要求提交出國留學經費專項分析報告,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十壹條年終,各單位應編制決算,列入部門決算,報教育部和財政部審批。
第十二條年度出國留學經費結轉和結余,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和結余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出國留學預算收入包括:
(1)中央財政撥款是指從財政部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捐贈收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捐贈,用於出國留學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按照合作協議,在留學過程中與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合作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違約賠償收入。
第十四條出國留學經費收入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依法取得各種收入。
(二)所有收入應納入部門預算,統壹管理,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用於扶持。
(三)所有收入應用於出國留學的資助和組織管理;附條件限制的捐贈收入,按照捐贈協議執行。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出國留學預算支出包括經費支出和組織管理支出。其中,經費支出包括出國留學經費支出、出國留學經費支出和其他經費支出。
第十六條出國留學經費支出包括:
(1)學費、註冊費或培訓費是指用於資助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支付留學機構的學費、註冊費或培訓費。
(2)獎學金,包括國家留學人員獎學金和自費留學人員獎學金。國家留學生獎學金用於資助留學生的基本學習和生活費用。自費留學生獎學金用於獎勵優秀自費留學生。
(三)艱苦地區補助是指對赴條件艱苦國家(地區)的國家資助留學人員的特殊生活補助。
(4)國際差旅費是指國家派遣出國留學人員,畢業後回國資助的交通費用。
(五)簽證護照費,是指國家派出的資助留學人員辦理簽證、護照的費用。
留學人員根據留學項目類型、留學國家、留學狀況等因素,享受上述全部或部分資助項目。
第十七條留學回國資助經費支出,是指資助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和取得突出成績的留學人員回國開展科研合作與交流的支出。
第十八條其他經費支出是指經財政部、教育部批準的其他經費支出。
第十九條組織管理費用包括:
(壹)選拔和跟蹤管理經費是指用於開展留學人員的接收、選拔、錄取、派遣、違約追償和跟蹤管理工作的經費。
(2)宣傳教育經費是指用於加強與留學人員聯系,宣傳教育留學人員,組織和支持留學人員開展各種集體活動的經費。
(3)培訓經費是指用於留學人員出國前的語言、文化、心理、安全、專業預科教育等培訓的經費。
第二十條出國留學經費主要包括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後、博士、碩士和本科生。
第二十壹條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項目類別包括:
(壹)國家公共高級研究學者和訪問學者(含博士後)項目;
(二)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研究生項目;
(3)國家公派研究生項目;
(四)國家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
(5)高校合作項目;
(六)地方和行業部門之間的合作項目;
(七)政府交流項目;
(八)中外合作項目;
(9)自費留學生優秀獎學金項目;
(十)教育部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留學項目。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教育部確定出國留學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建立出國留學經費開支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各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或提高支出標準。中外合作項目中,雙方對資助內容和標準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困難地區獎學金和補助標準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留學人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國外主要生活必需品價格水平和國家財政狀況確定。
回國科研活動資助方式和標準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留學人員回國科研工作特點、國內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家財力狀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留學經費按以下方式分配:
艱苦地區獎學金和補助由駐外使(領)館或教育部確定的其他機構發放給留學生。
學費、報名費、培訓費由駐外使(領)館統壹支付。
國際差旅費和簽證護照費由駐外使(領)館或教育部確定的其他機構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統壹支付。
回國從事科研活動的經費,由受資助人員所在單位或教育部確定的其他分配方式撥付。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出國留學經費使用形成的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第二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經費監督管理機制,單位負責人對出國留學經費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財務人員應當依法對出國留學經費進行核算和監督。各單位應嚴格遵守有關財務制度,接受財政、教育、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教育部對出國留學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隱瞞、滯留、截留、擠占、挪用留學經費,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經費浪費或物資設備損壞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教育部應當對出國留學經費進行績效評估。績效考核以預算執行、各類撥款、信息化建設水平等為依據。,並評價留學資金的使用效率。績效考核結果是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