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貧困人口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1.740元提高到1.820元,其中基本生活費標準為1.654.38元,護理費標準為637元。農村貧困人口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1.360元提高到1.500元,其中基本生活費標準為1.01.04元,護理費標準為486元。
3.散居孤兒和無實際贍養人兒童的撫養標準由每人每月1.740元提高到1.820元;孤兒集中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2784元提高到2912元。
4.60年代符合40%救濟的退休老工人、60年代不符合40%救濟的退休老工人、國民黨復員工人的救濟標準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780元。
低收入家庭的定義和標準
低保戶是指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因為地區發展不平衡,各省市的低保標準也相差很大。
低收入家庭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四類:
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村);
2、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村)民;
3.職工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居民(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村)(不含五保對象)。
法律依據:
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九條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要求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生活費用確定並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辦法(試行)
第四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國家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
第二條。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低保:
1,家庭成員賭博、吸毒或從事高消費娛樂活動的,不能享受農村低保;
2.有的家庭成員有汽車、貴重首飾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不能享受農村低保;
3、好逸惡勞,有承包土地且有勞動能力,但不會種田導致貧困的,不能享受農村低保;
4、部分家庭成員已購買商品房,不能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因房屋過度裝修致家庭貧困的,不能享受農村低保;
6、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低保標準的,不能享受農村低保標準;
7、弄虛作假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不能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五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專項社會救濟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和資助;所提供的捐款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