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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事件的最終判決是什麽?

201165438日本當地時間10月3日,在日本東京法政大學就讀的日本留學生江歌被閨蜜前男友陳世峰用匕首刺死,引發“11.3中國女留學生案”。

壹、相關判決結果

1.20年監禁

江歌案的最終判決是20年有期徒刑,指的是對直接對江歌造成傷害並導致江歌死亡的兇手陳世峰的判決。201165438+10月7日被抓,20165438+10月24日正式認定陳世峰為江歌。陳世峰因故意殺人和恐嚇被判處20年監禁。雖然陳世峰在兩天後提交了訴狀,但他在29日撤回了訴狀,法院於次年10月5日(65438年)正式撤回上訴,案件結束。

2.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

2018 10 15晚,江歌媽媽宣布將對同學劉鑫提起訴訟。2020年6月5日,姜木訴劉鑫生命權壹案召開庭前會議,次年4月5日15開庭。2022年6月5438+10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喜生命權糾紛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劉暖喜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並承擔本案全部受理費。劉鑫隨後上訴。165438+10月22日,蔣秋蓮訴劉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壹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法院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3.有期徒刑18個月

除了對與江歌直接相關的兩起案件提出上訴,江歌還有壹起相關案件。據報道,在江歌的兇手陳世峰被判刑後,壹位名叫譚斌的網民在網上發布了與江歌有關的文章和漫畫。但由於文章和漫畫侮辱了江歌和姜木本人,姜木對譚斌提起訴訟,隨後上海普陀法院對此案提起訴訟。譚斌因侮辱和誹謗被判處壹年零六個月監禁。後來,姜木和譚斌均提出上訴,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第二,屬地管轄原則

屬地管轄原則是國際法中的壹個概念,指的是確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管轄權的原則,即所在地或所屬國家有管轄權,壹方確定排除另壹方的管轄權。此外,還有屬人管轄權原則和屬人和屬地混合原則。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壹國公民在他國實施刑事犯罪的,應當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處理,即犯罪發生地國有優先管轄權。以江歌案為例。事情發生在日本。即使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是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和日本刑法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經外國審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已經在外國受的刑罰,可以免除或者減輕。

就江歌壹案而言,如果劉鑫前男友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我國司法機關仍然可以依法享有起訴權。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條規定,由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出境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到本案,劉鑫前男友回國的,由出境前入境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由出境前被害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