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請條件
第十條中國國籍,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身心健康,無違法違紀記錄,畢業後有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第十壹條具有紮實的專業基礎,較強的學習、科研和溝通能力,綜合素質良好,學習成績優異,工作業績突出,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
第十二條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周歲(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外語水平符合出國留學單位的語言要求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外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專業語言應與目的國使用的語言壹致)。
(2)最近十年內在同壹語言國家留學滿壹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壹年以上(含)。
(三)參加“全國外語水平測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
(4)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國留學培訓部門參加過相關語言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英語為高級班,其他語言為中級班)。
(五)參加雅思(學術)、托福、德語、法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日語和韓語水平測試,且成績達到以下標準:
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語、法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達到CECRL B2水平,日語達到N2水平,韓語達到TOPIK4四級。
第十四條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國內高校優秀研究生(含應屆畢業生)、壹年級博士生、應屆畢業生。碩士生、博士生應具有壹定的科研能力和成果,應屆畢業生應達到在校免試研究生水平。申請時應已取得單位出具的出國留學攻讀博士或碩士學位的錄取通知書(邀請函)、免學費或學費資助證明。
(二)國內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和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應具有碩士學位,在相應的工作崗位上做出了突出的成績,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申請時應已取得單位出具的博士學位的錄取通知書(邀請函)出國留學,免學費或學費資助證明。
(三)國外高校或科研機構正式註冊的自費出國留學應屆畢業生、壹年級博士生。申請時,應屆畢業生已取得博士學位錄取通知書(邀請函)、免學費或學費資助證明;攻讀博士學位第壹年的學生必須出具所在機構的註冊證明、免學費證明或學費資助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相關教育科研機構合作項目的申請人,必須符合合作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申請學費資助者應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發展潛力,且各方面表現突出;核心課程要優秀以上;(準)留學單位要世界壹流;外籍導師應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是所在學科的權威專家或學術帶頭人,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
第十七條遴選範圍不包括:已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已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且仍在有效期內的人員;已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違約者;從國外獲得全額獎學金的人;已經獲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