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留學機構 - 《教育綱要》指出了目前我國民族教育面臨的問題。

《教育綱要》指出了目前我國民族教育面臨的問題。

壹是民族教育法制極不完善,法規層次太低。從現有的民族教育法律法規來看,關於民族教育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數量較多,法律法規較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壹部單獨的民族教育法,也沒有壹部憲法和教育法規定的民族教育基本法,民族教育法規體系遠未建立。由於民族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法律法規層級較低,法律法規的剛性必然不足,影響其有效性,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保障和促進民族教育的作用。2002年,國家啟動了《少數民族教育條例》的起草和調研工作,計劃在行政法規層面對民族教育中的重要基礎性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計劃在“十五”期間頒布實施《少數民族教育條例》。然而,《少數民族教育條例》尚未頒布。當前,為適應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需要,以及民族教育進壹步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有關方面把制定《少數民族教育條例》提上緊迫的工作日程,推動其盡快出臺。同時,從現在起,我們將著手起草中國少數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數民族教育法,並積極為其頒布創造條件。《少數民族教育法》的起草和制定,將極大地促進我國民族教育法規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使我國民族教育事業盡快走上法制化軌道。

第二,民族教育立法的指導思想有失偏頗。通過對我國民族教育立法歷史和現狀的考察,不難發現,我國民族教育立法更加註重保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尤其是進入主流社會的權利,而忽視了對民族教育在傳承和發展民族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規定。我國現行民族教育法律法規中關於維護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內容很少,這是我國民族教育立法內容的壹大缺失,也是我國民族教育立法指導思想的壹大偏頗。這可以從我國雙語教學政策的演變中看出。建國之初,我國十分重視少數民族語言的學習和應用,但目前更重視少數民族學生對漢語的學習和掌握。比如規定在以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為教材的少數民族中小學從壹年級開始逐步開設漢語課程,制定《全日制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大綱(試行)》和《關於在有關省區試行少數民族漢語水平考試的通知》,但對少數民族學生學習和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規定很少。語言是文化的載體,民族語言的喪失會導致民族文化的消失。因此,我們必須重視民族教育立法在保障和促進民族文化傳承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另壹方面,從保障少數民族平等受教育權利的角度出發,我國民族教育立法更加註重對少數民族學生的優待和照顧,卻忽視了對其升學後學習指導和幫助的規範,沒有樹立民族教育與普通教育平等的理念。這在壹定程度上導致了少數民族學生學業成績低下,無法真正落實他們的教育平等權。

第三,民族教育立法內容不完善,重點不突出。如前所述,我國現有的民族教育法律法規很少包含維護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內容,忽視了對少數民族學生進入高等教育後進行學習指導和幫助的規定。此外,民族教育發展中的其他重大問題,如政府發展民族教育的職責、民族教育經費、師資、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和專門人才的培養、民族教育科學研究等,都被忽視或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對民族教育基本重大問題的規定主要體現在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中,比較宏觀,針對性不強,操作性不強。關於這些問題,建國初期,中國政府制定了《少數民族教育經費說明》、《少數民族教師培訓試點方案》等專門法規,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我國民族教育的發展變化,這些法規中有許多已不再適用。因此,有必要加強民族教育法規的修訂和廢止,或者制定壹些新的法規,使我國民族教育中的主要問題,特別是重點突出的問題有法可依,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第四,地方民族教育立法嚴重滯後。在全國154個民族自治地方中,只有十幾個地方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規,大多數地方還沒有制定民族教育法規,這與中央教育立法的發展、民族教育快速發展的要求及其在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不相適應。據統計,從1985開始,經吉林省人大批準,我國第壹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誕生。截至2000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條例133件,單行條例280件,變通或補充條例64件。[1]與此相比,地方民族教育立法明顯滯後。

第五,現行民族教育法律法規還存在著法律形式和語言不規範,民族教育立法理論研究亟待加強等問題。

針對我國民族教育立法的現狀和問題,要加強民族教育立法工作,盡快改變民族教育立法不適應的局面,首先必須樹立科學正確的民族教育立法指導思想,明確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則,並在此基礎上, 根據我國民族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研究確定民族教育立法的內容,從建立和完善民族教育法律體系的角度,科學有序地推進民族教育立法工作。 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少數民族教育立法的質量和效率,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隨意性,避免法律法規之間不必要的重疊和重復,使少數民族教育立法真正起到為民族教育整體保駕護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