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審核留學人員在京就業定居申請的五個基本條件:
1.國內大學畢業後直接出國留學的學生,在國外完成學業後回國就業;或出國前已辦理註銷公職手續的歸國留學人員;
2.在國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
3.留學壹年以上(指護照出入境時間,留學累計停留時間需要360天);
4.從學校回國後兩年內,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要求和程序準備好所有材料,提交我處進行驗收。回國時間以護照出入境記錄為準,參考學習、深造和境外工作的結束時間,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證明和護照出入境記錄上的學習結束時間;境內外工作人員完成學習後,還需提供境內外工作證明(包括合同、工資單、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署的工作證明等。);
5、用人單位已與留學回國人員依法建立勞動人事關系,簽訂了壹年以上(含壹年)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