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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及移民安置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水利水電工程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設施。所有水利水電工程,包括蓄滯洪區的建設,都應當按照節約用地、合理利用的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征地手續。嚴禁擅自占用和濫用土地。第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涉及占用土地和移民搬遷的,必須認真編制移民安置方案,提出占用土地數量、拆遷房屋和移民人口數量、移民安置思路、移民安置費用測算等。,作為項目設計任務書的組成部分,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設計任務書批準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工程設計單位核實征地移民實物量,並根據當地資源和經濟條件制定切實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第四條移民安置應當立足於利用當地資源和水電建設、多種經營、發展鄉鎮企業和各項服務事業的優勢,確保移民的生活水平不低於搬遷前,扶持移民逐步致富。

安置移民的主要方式有:

(1)搬遷;

(2)在受益地區重新安置;

(三)有條件開墾的,經批準後,開墾荒地、荒灘安置移民。第五條居民搬遷安置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安置人數較多的市縣應設立必要的專門機構。

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和方案,與承擔移民安置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簽訂協議,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按期完成征地移民安置任務,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資金和物資撥付給移民安置主管部門,壹次性使用。第六條下列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國家應當繳納征地費:

(壹)大中型水庫、大中型涵洞、機電排灌站;

(二)皖南山區、大別山區灌溉面積2萬畝以上,其他地區灌溉面積5萬畝以上的灌溉渠道;

(3)丘陵地區流域面積150平方公裏以上,其他地區300平方公裏以上的河道整治;

(4)500千瓦以上的小型水電站。

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由用地單位或受益單位負責解決或負擔征地費用。第七條土地補償費

耕地的補償標準為其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茶山、銅山、桑園、果園、菜地為其年產值的五倍。年產值按縣批準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現行價格計算。有采伐任務的魚塘、藕塘、葦塘、嶺塘、林山、薪山、草山、藥材地和宅基地,按耕地標準予以補償。

對灌溉池塘、溝渠、水利設施,占用後不征地,不影響排灌的,不予補償;確有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新建相應項目或者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所有國有荒山、荒地、灘塗和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以及三年內開墾的無收益的荒山、池塘、灘塗、空地,壹律不支付土地補償費。第八條青苗(苗)補償費

油料、糧食、蔬菜等作物的補償標準;青苗補償為當季作物產值的40%至60%,多年生作物補償以其年產值為準;接近成熟,原則上在農作物收獲後,確需立即施工的,按本季節農作物實際產值計算。煙草、大麻、蓮藕、菱角、茴香、藥材、棉花等經濟作物,能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當季作物產值補償。

魚苗補償:魚放養兩年以上,由魚主捕撈,不額外補償;不滿兩年的,按魚苗費的兩倍賠償。

森林補償:用材林被森林所有者砍伐。平均樹幹直徑超過20厘米的,按實際材積價值的10%至20%賠償。平均樹幹直徑小於20厘米大於5厘米的,按實際材積價值的50%至80%補償。不能砍伐的幼樹和竹林,由縣(市)補償。第九條房屋補償費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應當按照原有質量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為土墻草頂房屋每平方米30-40元,半磚結構房屋每平方米40-60元,磚結構房屋每平方米60-80元。閣樓層高超過1.8米的,按建築面積計算;層高超過1.5米不滿1.8米的,按建築面積的30%折算;層高超過1.5米的,按建築面積的20%折算。國家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公房,仍按原規模和標準補償。

房屋兩層以上磚混結構的補償標準可略高於磚混結構,但不得超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