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和退役士兵,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該機關出具的釋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