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務員政治審查條例》
第四條考核和政審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工作能力、工作實績、缺點和不足、回避關系、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等。
第五條考核和政審工作由省公安機關統壹領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省公安機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六條考核政審遵循領導評價與群眾評價相結合、組織考核與被考核人意見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客觀、全面、公正。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成立若幹考核和政審工作組,實施考核和政審工作。每個工作組壹般由2人以上組成,成員從公安機關內部產生。
第八條考核政審工作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黨員熟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個人修養良好,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責任心強。
第九條考核和政審工作人員與考核和政審對象有關聯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