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留學的時候,國外所謂的監護人,其實就是壹個緊急聯系人。學生出了事,會通知監護人,然後通知家長。嚴格來說,監護人也應該承擔對未成年被監護人的撫養義務,但這顯然不適用於留學中介找到的那種監護人。所以,與其做監護人,不如做監督者,因為監護人是有法律責任的,沒有經過書面授權。英國的《衛報》實際上只是充當壹個聯系人。當然,當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監護人有維護的責任。但是,對於那些在國外留學的人來說,他們更有可能只是通知對方父母,即使他們畢竟不是正式的監護人。
說實話,不要指望英國的《衛報》承擔多大責任。監護人都是被動責任。它們只有在有人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或壹些可能對被監護人造成傷害的行為時才會出現。通常,他們無權限制被監護人。
以下是我國對監護人的法律限制。忘了英國的英語吧,權利和責任大體是壹樣的:
1.《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侵害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人民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在民事活動中代表被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時,代表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4.《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義務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禁止殺嬰和棄嬰。”
6.《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按照規定使適齡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7.《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於其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賣淫。”
8.《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9.《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生活。”
10,《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成年人無人看管,不得強迫其離家出走和放棄監護職責。”
1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及時制止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發現團夥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舉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監護人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1)提供吃、穿、住、醫等條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和身體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三)正確教育、引導和管理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為,預防和制止其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和其他知識的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六)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七)代理未成年人從事與其智力不相稱的民事活動;
(八)代理未成年人訴訟;
(9)確保不允許未成年人早婚;
(10)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11)保障未成年人隨監護人生活;
(12)公安機關報案求助;
(13)代賠;
(14)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