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留學機構 - 關於日本長期簽證

關於日本長期簽證

日本公民赴日簽證規定

簽證種類和申請渠道(1)

簽證類型

日本駐外使領館授予的簽證分為外交、公務、過境、觀光、商務和特定簽證六類。

日本的簽證分為長期簽證和短期簽證兩種:短期簽證適用於居留期1年以下者,長期簽證適用於居留期1年以上者(最長3年)。長期簽證主要有:留學簽證、學術交流簽證、教育簽證、普通工作簽證、高級勞工簽證。還有幾種特殊簽證,如日本遺孤、日本中國配偶、公務用外交、新聞、貿易簽證等。

根據日本出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如果外國人有壹定的專業特長,日本允許他們在日本停留壹定時間,從事壹定的工作。通常在日本長期居留可以獲得幾種簽證:技術簽證、工作簽證、依賴簽證、特殊簽證等等。

1.技術簽證

包括代號為4-1-7和4-1-12兩種簽證。外國人中的專家、教授、講師、醫生、翻譯及各類技術人員,如果受聘於日本相關企業或科研機構、學校,均可獲得該簽證。入境後壹般允許停留壹年,然後持在職證明申請延期至三年。這些移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同時入境和居留。

2.工作簽證

簽證的代碼是4-1-13,是各類技術工人的入境簽證。比如被日本人或海外華人雇傭開餐館的中國廚師,就可以以這個身份入境。這種入境簽證有效期為壹年。壹年期滿後,有特殊技能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兩次延期,停留三年。居住三年後,他們必須離開這個國家。然後,他們可以在國外重新申請入境,再呆三年。只要有雇主,每三年可以重新入境1次,不考慮入境次數。

3.從屬簽證

通常指在日華僑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以辦理此類簽證。壹般來說,簽證期滿後,可以要求延期居留,以後可以拿到有效期三年的居留簽證,而且都是可以長期居住的。這種簽證本質上是移民簽證。

4.特殊簽證

這種簽證主要發給有日本血統或與日本有血緣關系的人。有效期三年,可延長至獲得永久居留權。根據日本相關法律法規。在日本居住超過10年,就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比如日本血統的人,對日本有重大貢獻的日本公民的外國配偶,其實就是移民簽證。

日本簽證有效期,除外交和公務護照外,過境和觀光簽證原則上為4個月;其他簽證是6個月。有效入境次數原則上以壹次為限,再次入境時必須重新簽發簽證。例外情況,如果確認是必要的,也將被授予2個或更多的有效簽證。

簽證種類和申請渠道(2)

根據日本法律,不同類型的簽證應該以不同的方式申請。對於技術簽證和工作簽證,用人部門應向當地移民局提出申請,即申請入境許可。申請時需提供邀請函、合同函、保函等證明材料。在提交司法部批準後,移民局將為No頒發資格證書。持簽證代碼在日本駐華使領館申請簽證。

從屬簽證和特殊簽證壹般可以由申請人直接向日本駐華使領館申請。申請時出具親屬關系證明、保證證明或就業收養證明。在日本出生的,開戶籍證明就夠了,不開其他證明。從申請到獲得入境簽證壹般需要三個月到六個月左右的時間。

簽證申請方式

申請日本簽證通常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申請人向日本駐外使領館申請。壹種是讓住在日本的親戚朋友向當地移民局申請。無論哪種方式,大使館或領事館都有權在司法部批準後簽發入境簽證。

1.向日本駐外使領館申請的程序。無論是工作還是定居,申請人都可以直接向當地的日本領事館申請簽證。填寫簽證申請表,提交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然後,日本使領館會將相關的檔案材料反饋給日本外務省,外務省再轉發給法務省,然後法務省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申請高級勞工簽證的需要送到國際貿易和工業部審批。如無不同意見,外交部將責成使領館簽發簽證。從申請到獲得簽證壹般需要3個月左右。

2.向日本移民局申請的程序。

日本《出入境管理法》規定,申請留學、技術服務和壹般工作簽證的外國人必須向法務省申請停留資格證明,才能獲得入境簽證。如果申請人在日本有親友,可以委托他們向當地出入境管理機關申請。然後移民局會上報司法部審批,包括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資質、財產狀況、違法行為、之前的擔保信譽等。經審核批準後,當地移民局將向保證人簽發居留資格證明。擔保人將此證明發給申請人,申請人憑此證明向使領館申請簽證。

對於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因某種原因要暫時離開日本,日本應在離開日本前向日本法務省申請再入境許可。該證書由司法部長頒發。妳可以在這個信用證的有效期內的任何時候進入日本。如果因故到期,可以在日本駐外使領館申請延期。

途經日本的外國人必須在飛機或輪船外休息、購物和作短暫停留,停留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他們可以向口岸的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入境許可或過境許可。有了這張卡,妳就可以在港口活動了。

外國人出入境管理

出入境管理機構

日本負責出入境管理事務的行政機關是入國管理局。移民局主要負責外國人的入境檢查、居留活動和再入境手續,對違反出入境法律的人員實施收容、驅逐和難民身份處理。

出入境管理局設在司法部。在東京、大阪、名古屋、劄幌等八個城市設立了出入境管理局,下設四個分局和101辦事處。在國外,駐外使領館負責出入境簽證事務。所有入境口岸都有移民檢查員,負責檢查入境簽證和證件,確定居留期限和居留資格。

日本的簽證事務由外務大臣負責,出入境管理局由法務大臣負責。兩省定期舉行聯席會議,個別簽證問題必須由外交部長和司法部長協商決定。

壹般是長期居留簽證,就業簽證等。需要提前審查,大部分要由外交部長和司法部長提前審查,駐外使領館要提交給外交部長和司法部長。然後外交部長向司法部長提出了這個問題。司法部移民局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入境的真實目的後,司法部長會給外交部部長是否發放簽證的意見。所以這類簽證從申請到簽發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日本駐華大使館負責其駐華領事館領事部以外的人申請赴日簽證。日本駐華領事館負責其境內人士申請赴日簽證。簽證所需時間壹般為8-10天。

1951年,日本頒布了第壹部出入境管理法,即《出入境管理令》,並於次年頒布了《外國人登記法》。1982年外國人登陸法頒布,出境入境管理令再次修訂,改為出境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修訂法案於1990年實施。該法的主要內容分為外國人入境、居留、出境、驅逐出境、日本人出國和回國。

日本政府實行的入境管理制度和大多數國家壹樣,對不同的移民發放不同的入境簽證。不同的居留資格壹般用不同種類的簽證或照會來表示。日本的簽證種類用阿拉伯字母表示,從4-1-1到gF到4-1-16。比如去日本旅遊觀光或者走親訪友,居留資格是4-1-4;國際學生的居留資格是4-1L-6l。去日本從事科研教學活動的,居留資格4-1-7等等。其中,4-1-16分為1、2、3三類,居住資格分為普通居住資格、中級居住資格、高級居住資格、特殊居住資格四類。

日本駐外使領館在發放入境簽證時,壹般會在簽證正下方註明居留資格編號。入境日本時,入境檢查官員在護照上加蓋“允許登陸”的印章,還註明居留資格號碼,以進壹步確認入境者的身份。

資格和居留期限(1)

日本的入境管理法的特點是對獲準入境的外國人實行居留資格和期限制度。即不同身份、不同原因的外國人允許停留的時間不同,停留期間允許的活動也不同。

居留資格是指外國人在日本居留期間有條件從事適合其身份的活動。所謂居留期限,是指外國人入境後被允許在日本停留的時間。居留時間對應的是居留資格,有什麽樣的居留資格,就有什麽樣的居留時間。比如壹般允許遊客和親屬停留15天,30天或60天或90天;留學生允許停留半年或壹年;搞活動的可以留1到3年;技術工人允許停留半年或壹年;高級技師可以留1到3年。

普通居留資格允許最短居留時間,最長不能超過90天;中級居留資格的居留時間為半年至壹年;高級居留資格壹至三年;特別居留資格最長為3年,可長期延長,直至取得永久居留資格。

根據日本的《出入境管理令》,申請入境的外國人只有獲得簽證在日本居留的資格,才能被允許入境日本。逗留資格是外國人在日本逗留期間可以從事某些活動的資格,外國人不得從事該資格認可的活動以外的活動。停留時間長短因資歷而異。獲得入境簽證後正式入境時,入境審查應在簽證中註明資格和停留期限。

日本的《出入境管理令》規定了各種居留資格及其居留期限如下:

1.外交官、領事官員、隨員及其家屬的停留時間沒有限制。

2.為外國政府和日本政府承認的國際機構服務的公務員及其家屬的逗留期限沒有限制。

3.過境停留時間為15天。

4.遊客,包括娛樂、療養和非政府組織主辦的會議的參加者,競賽和比賽的參加者,親友之間的家庭訪問,學習插花、飲茶、柔道和禪宗等日本固有技能,宗教旅遊、姐妹城市和學校等組織的訪問,以及其他不從事有福利活動的移民,應停留60天。

5.從事貿易、商業和投資活動的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經營者)的停留期限為3年。

6.留學生(在短期大學以上教育機構從事研究和接受教育的人員)的停留期限為1年。

7.在學術研究機構、教育機構中從事研究指導和教學的人員(含在短期大學以上教育研究機構中擔任講師、副教授、教授職務的人員)的停留期限為3年。

8.從事藝術和學術活動的人(包括從事音樂、美術、文學、科學和其他藝術和科學活動的人)的逗留期限為65,438+0年。

9.從事戲劇表演、表演藝術、表演和體育表演的人員停留期限為60天。

10.境外宗教團體派出的人員以從事宗教活動為目的,應當在境內停留3年。

11.作為外國新聞、廣播、電影等媒體的工作人員,他們在日本的停留時間是三年。

12.中國境內公共或私人機構招聘的提供行業內高新技術或特殊技術和技能的人員,應停留3年。

13.技術工人(如中餐廚師、點心師等。,但壹般不允許單獨工作)應停留1年。

14.對於永久居住的人來說,停留時間是永久的。

15.居留資格為5-13的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所謂的受撫養人)。)停留期限與被撫養人相同。

16.停留資格為5、10、11、12的短期居民及其家屬,停留時間為180天。

該法第17.1952條第2款第6項規定的人員的子女,在該法實施之日後在日本出生的,停留期限為3年。

18.法務大臣許可的留宿人員(不屬於其他留宿資格的人員,如醫生、技術研修生、語言學教師、各校學生、日本眷屬等。).此外,即使從事其他具有停留資格的活動,但停留期限與停留資格規定不同的,也適用於此),其停留期限在3年以內單獨規定。

404號令第19.1953條規定的人員的子女,以及本法實施後在日本出生的人員,停留期限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