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技能簽證。
第三,訓練和技能練習。
4.技術、人文知識和國際商務。這種簽證類型是由原來的“技術簽證”和“人文知識國際商務簽證”組合而成。
5.日本配偶簽證。這種簽證是指與日本國籍持有者結婚後可以申請的簽證類型。
6.永久居民配偶簽證。
七、家庭被卡住。合法居住在日本的簽證持有者的子女和夫婦可以申請這種簽證。
8.固定居民簽證。
九、管理。
十、高級人才。
十壹、永久居民。
12.日本旅遊簽證。這種簽證是發給旅遊觀光或觀光的申請人的。
除了以上提到的12類中國人在日本持有的簽證,還有以下小比例的簽證持有人,分別是:藝術類簽證;宗教簽證;報告簽證;醫療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條公安部和外交部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簡稱駐外簽證機構)負責簽發境外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出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和居留的管理工作。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居留申請。公安部和外交部要在出入境事務管理方面加強溝通合作,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