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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的戶口遷出政策

壹、處理條件:

1.戶口遷入思明區、湖裏區的,須丈夫(妻子)登記為本市戶籍人口滿五周年,結婚登記滿五周年。戶口遷入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區的,需要丈夫(妻子)在本市戶籍人口登記三周年,結婚登記三周年。夫妻再婚的,再婚登記時間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起點。

2.對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福建“百人計劃”、廈門“海納百川”、“雙百計劃”的人才和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以及經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公務員局)、市教育局批準調入我市(含島外)的具有碩士以上或高級職稱或高級技能的人員,在廈門落戶。

二、搬運材料:

1,申請登記表;

2、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3.夫妻結婚證;

4.符合第二項條件的人員,進入公安管理信息系統或人社局人事信息系統查詢、打印、存檔。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以備核查。如果涉及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要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三、辦理程序

1.配偶戶口由市外遷入本市的,由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擬落戶地區行政服務中心戶口受理窗口(在翔安區,在翔安公安分局戶籍大廳)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出具《戶口遷移證》證明。

2、經批準遷入的人員,憑《居住證》到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將戶口遷出(原戶口在省內不需要遷出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的,可直接持《居住證》),到公安派出所予以落戶。

擴展數據

根據《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幹規定》

第七條本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廈單位、外國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派駐機構從外地調入、聘用、招聘、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引進人才條件的,可將其戶口遷入本市。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遷入本市。

本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廈單位和外國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駐廈機構接收的普通中專以上院校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可以遷入本市。本市接收的已婚研究生來廈報到落戶後,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有意願在本市就業,但無接收單位的畢業生、雙學士學位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可先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九條留學人員來本市創業、工作或希望在本市工作,但所在單位未落實,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條在本市普通高校、中專學校就讀的學生,可在入學時根據本人意願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入學時未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畢業後符合本市錄取條件並落實就業單位的,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配偶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的,被投靠人可以將戶口遷入本市。

前款所稱受托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屬於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購房行為。受托人還必須滿足取得本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條件。

廈門公安局網-夫妻投靠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