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許可證
原則上,離開日本後返回需要再入境許可。
再入境許可(Re-entry permit)是指在日本停留的外國人在暫時離境後想要再入境前,由法務大臣授予的許可,目的是為了簡化入境手續。
在日本居留的外國人在沒有再入境許可(包括“視同再入境許可”)的情況下出境時,其居留資格和居留期限將被終止。如果外國人想再次進入日本,他應該在進入日本之前重新獲得簽證,申請登陸,辦理登陸審查手續並獲得登陸許可。
鑒於上述情況,已獲得再入境許可(含“視同再入境許可”)的外國人,再次申請落地簽時,可免辦正常情況下所需簽證。
落地後的停留資格視為之前停留資格和停留期限的延續。
回港證有兩種,壹種是有效期只有壹次,另壹種是有效期內不限次。目前最長有效期為5年(特別是永久居民6年)。
搬運要求
在日本居留的外國人,在居留期間要回國或臨時前往第三國,必須取得“再入境許可”,才能自由往返日本。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出國前沒有在當地移民局辦理再入境許可,需要在日本駐外大使館重新辦理簽證。
回港證的有效期與逗留期限相同。
有兩種類型的再入境許可:“壹次性”和“多次”許可,可在逗留期間多次使用。如果預計在簽證停留期間需要多次回國,最好申請“多次”許可。
“回港證”的申請應在當地移民局辦理。
申請所需的信息如下:
(1)回港證申請
(2)護照和外國人登記證
再入境許可的手續費為:“壹次性”許可3000日元,“多次”許可6000日元(辦理許可時需繳納相當於手續費的郵票)。
申請程序
1.“逗留資格”和“逗留期限”
作為前提,首先我要介紹壹下日本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在規定外國人入境和在日停留相關程序的《出入境國家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以下簡稱《入境法》)中,對外國人在日本的活動和身份進行了分類,制定了30種“停留資格”,並對每種停留資格規定了“停留期限”(滯留期限)。
2.在日本學習的外國學生的停留資格。
在日本大學或日本教育機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有什麽資格可以留下來?在下列任何壹所教育機構就讀的外國留學生均可獲得“留學”資格。(參加夜校或接受函授教育的除外。)
(1)大學、學院(研究生院)、短期大學、專科學校專業課、預科教育機構、高等專科學校
(2)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專門學校的高級課程或普通課程,這些學校,以及在設備和編制上相當於各種學校的教育機構。
3.獲得進入日本的“簽證”的申請程序——“在日停留資格證明”
如果妳想在日本的大學和其他機構學習,妳必須獲得簽證。有兩種方法可以獲得簽證:
(1)希望去日本的外國人,直接在當地的日本公館(日本大使館或總辦事處)辦理簽證。
(2)準備入學的教育機構工作人員向當地轄區移民局提交《在華居留資格證明》送達申請。獲得“停留資格證明”後,擬入境的外國人持此證明到日本居住地(日本大使館或總領事館)辦理簽證。
“居住資格證明”是證明其符合《入境管理法》第七條第1第二項規定的入境條件的必要條件;憑《停留資格證明書》可在日本居住地(日本大使館或總領事館)順利辦理簽證簽發手續,並在機場通過入境審查。移民局網站上有說明申請《在華居留資格證明》需要的文件和材料,但是不同的教育機構需要的材料不壹樣。請咨詢準備入學的教育機構。
4.進入日本所需的程序-機場或港口的入境檢查
到達日本機場或港口後,必須接受入境檢查。接受入境檢查時,應出示護照及簽證、《停留資格證明》(取得時)和ed卡(出入境登記卡:壹般在飛機上發放。也可在機場或到達港),並提供個人身份信息(指紋或標準照片)。移民審查審查以下事項:
(1)護照和簽證有效。
(2)擬在日本從事的活動不是虛構的,符合“1”中規定的“停留資格”中的任何壹項。停留資格和停留期限”並符合日本省級法令規定的標準。
(三)停留期間,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4)拒絕不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國家入境。
關於以上第(2)項,如果已經取得《居留資格證明》,可以簡單快捷地辦理入境審查。經審查符合上述條件(1) ~ (4)者,準予入境者在護照上加貼標簽或印章,註明“入境許可”。入境許可證上蓋有“停留資格”、“停留期限”、“停留期限”。持入境許可在日本長期居留的外國人(以下簡稱“長期居民”)將被發放居留卡。但在不能發放居留卡的機場或口岸,護照會加蓋“先發居留卡後發”的印章,在市區鄉鎮窗口提交遷入申報(居住申報)後,通過郵寄方式發放居留卡。以長期居民身份取得入園許可的,須在確定居住地之日起14日內在市區各鎮村窗口提交遷入申報(居住地申報)。
5.入境後,確定居留時-與居留票相關的手續。
以長期居民身份取得入境許可的人員,必須攜帶居留卡(在入境機場或口岸未領取護照的人員),在新確定居住地之日起14日內(提交居留卡等時)向所居住的城鎮、鄉村提交入境申報。,出入境申報將被視為出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居住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