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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16。

(1)辦公室

政府事務的綜合協調;協調機關各部門與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關系;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的日常運行;負責收集和提供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資產管理和後勤管理;承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指導局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

(2)政策法規科(資金監管科)

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依法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聽證和行政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咨詢;協調專家咨詢;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宣傳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發展規劃;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的相關制度;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資拆遷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承擔相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相關信息數據和統計的管理。

(三)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貫徹公務員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對公務員法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參照公務員法制定公務員管理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及公務員聘任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培訓;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依法監督公務員,負責公務員信息的統計管理;負責市級機關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和交流工作;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研究制定政府獎勵表彰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負責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申報獎勵、表彰的單位和個人的資格,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的行政任免具體事項;承擔市公務員法實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辦省公務員局交辦的工作。

(4)勞動監察科(農民工工作科)

制定勞動監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實施,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重大勞動違法案件;指導縣(區)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工作;承擔勞動安全監察員的相關管理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相關規劃;推動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推進農民工創業工作,協調解決農民工就業創業的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農民工實施信息化建設;承擔市農民工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㈤職業能力建設科

制定和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計劃;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和鑒定;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技工院校就業訓練和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綜合管理技術學院和職業培訓機構;指導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標準。承擔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考試定級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博士後管理辦公室)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和繼續教育;承擔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學術技術帶頭人和後備人選的遴選和推薦;實行博士後制度,負責管理和協調;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開展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落實吸引留學回國人員留漢工作和歸國專家留漢定居政策;負責研究經費;承擔境外機構招聘住宿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人才開發部門)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相關改革政策和人事管理政策;實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度;根據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負責組織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和調配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考核、獎懲;負責事業單位境外招聘人員的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的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相關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根據需要調配有特殊需要的人員;負責培訓機構資質的論證和評估,發展和規範培訓市場;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承擔市重大人才工程的相關工作。

(8)工資和福利科

貫徹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和退休人員工資(退休費)、津貼(補貼)和福利費的審批;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患病、工傷、生育等停工期間待遇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

㈨促進就業和失業保險科

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區域有序流動的相關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負責市級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縣級就業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擬訂與高校畢業生就業有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落實外國人(不含專家)就業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擔外國人(不含專家)就業相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失業保險的政策、法律和法規;研究擬定地方性失業保險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人員登記、保險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負責落實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辦法;研究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失業預警相關工作;實施預防、調整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和措施;擬定並監督實施經濟體制改革中有關職工安置權益保護的政策措施;負責對全市就業服務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㈩養恤金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研究擬定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政策、法規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研究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預測和預警工作;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承擔被保險人退休的審批工作。

(十壹)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執行國家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政策和基金管理的有關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醫療改革的具體規劃意見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的確定辦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進行綜合管理;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辦法和支付範圍;制定員工患病、工傷、產假期間的津貼標準;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落實與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工傷康復相關的政策措施;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等機構的資質標準;組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審批;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對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決算提出審計意見;承辦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十二)農村社會保險科

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被征地(失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政策;擬定全市被征地(失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相關辦法;擬定被征地(無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措施,審查並監督其實施;指導和監督原農村養老保險的規範運作和平穩過渡;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的審批;指導和推進農村特殊群體養老保險制度;負責承辦其他農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十三)轉業軍官安置辦公室(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規劃和培訓計劃,完善培訓安置制度;承辦市直機關和省直住宿單位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解困穩軍轉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子女的安置及相關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為副縣級)。

(14)智力引進辦公室(市外國專家局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國家引進國外智力的方針、政策、法規,擬定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的管理和宣傳;組織和協調專家交流;歸口管理前來工作的外國專家,組織實施省、市聘請外國專家的重點項目;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計劃、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協調處理國外智力引進中的重大事項,按規定監督管理國外智力引進專項資金;承辦省、市人才引進領導小組和省外國專家局交辦的工作。(引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副縣級)。

(十五)勞動關系與調解仲裁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協調勞動關系的政策以及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負責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審查;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現象,對女工和未成年工進行特殊勞動保護;完善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的相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定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負責規範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預防勞動人事爭議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的協調和處理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協調機制;辦理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工作。

(十六)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的統壹受理;負責授權壹般事項的審核、審批、備案和流程監管,特殊事項的監管;負責聯絡事宜的協調;負責省廳相關行政審批項目的初審;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窗口的日常管理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