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贈與、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車輛購置稅應壹次性繳納。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應持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無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手續。
擴展數據:
關於車輛購置稅相關要求的規定:
1.納稅人憑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無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手續。
2、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車輛號牌。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