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國參加喪事或者探望危重病人的;
(2)留學開學日期臨近;
(3)目的國入境許可或簽證有效期即將到期;
(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緊急原因。
法令號。11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四條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並提交下列真實有效的材料:
(壹)近期免冠照片壹張,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三)不滿16周歲的公民,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
(四)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核同意出境的證明;
(五)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完成審批手續後,向部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加急普通護照,並提交相關材料:
(壹)出國參加喪事或者探望危重病人的;
(2)留學開學日期臨近;
(3)目的國入境許可或簽證有效期即將到期;
(四)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緊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