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條例》第三條第壹款規定,每年65438+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具有高中(中專、中專、職高)以上文化程度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
《征兵工作條例》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身體有嚴重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予服兵役。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可以延期。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征集。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民,不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