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境內個人因經常項目支出匯出境外的個人外匯,單筆匯出或當日累計匯出低於規定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單筆匯款或當日累計匯款超過規定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相關證明到銀行辦理。
2.資本賬戶個人外匯管理:
(1)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批準可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二)境內個人購買b股和進行境外股權、固定收益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進行;
(三)境內個人可以通過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的方式向境內保險機構繳納外匯人身保險項下的保險費;
(四)境內個人在境外取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後可以結匯;
(五)境內個人因境外捐贈和財產轉讓需要購匯和付匯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批準;
(六)境內個人提供貸款、舉借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在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七)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符合自用原則,外匯資金的收付和兌換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幣,經外匯局批準,可以購匯匯出。
3.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金管理:
(1)個人外匯賬戶按科目類別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金賬戶和外匯儲蓄賬戶,銀行根據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確定賬戶的主體類別;
(2)個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範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支,本人或其直系親屬之間同壹科目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與境外個人開立的聯名外匯儲蓄賬戶,按照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管理;
(三)個人購匯或從外匯儲蓄賬戶取款,單筆或當日累計,低於按有關規定允許出境的外幣現鈔金額的,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當日單筆或累計取款超過上述金額的,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取款用途證明等材料提前向所在地外匯局申報;
(四)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日或當日允許攜帶入境的外幣現鈔金額少於申報金額,可直接到銀行辦理;單筆存款或當日累計存款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金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的外幣現金支取憑證在銀行辦理。
4、個人對外支付數據信息管理:
涉外收支數據信息按采集方式分為基本信息和申報信息。
(1)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涉外收支數據中的基礎信息,申報單位應當配合境內銀行報送數據;
(二)對於涉外收支數據中的申報信息,申報單位應按照本細則、《境內銀行涉外收支管理規定》及其他涉外收支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填報,境內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和報送。對居民個人單筆交易金額低於等值654.38+00000美元(含654.38+00000美元)的涉外收支,實行限額下免申報,即居民個人涉外收支憑證(包括紙質憑證和電子憑證)中的申報信息可免申報。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全年總額為每人每年5萬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調整年度總額。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按規定在經常項目下辦理。
超限額外匯處理規定。
法律依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壹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1)房租支出:經房管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交款通知書。
(2)生活費:合同或發票。
(3)醫療、學習支出:國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和付款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