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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北京的公租房?

北京公租房政策規定的申請條件是:在當地無房,住房面積低於當地標準,收入財產低於標準,外來務工人員達到就業年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按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北京公租房政策規定的申請條件是什麽?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政策規定的申請條件是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開發區和園區內,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為園區內用人單位或職工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有* * *出租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其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予以公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間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限,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等待期壹般不超過5年。

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房供應範圍可界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隨著配租計劃的發布,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計劃,到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價、隨機抽簽等方式確定分配對象和分配順序。

綜合評分法、抽簽法、評分和抽簽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

申請公租房的相關條件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相關情況的處理可嚴格依據當地公租房政策確定。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公租房的條件也不同,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依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