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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鼓勵留學人員在廈創業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鼓勵留學人員在廈門創業就業,促進廈門經濟特區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壹)公派、自費出國留學,在國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2)在國內取得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國外高校、研發機構學習或工作兩年以上,或壹年以上並取得壹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研修生;

(三)在國內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境外知名跨國公司、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或者管理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

(四)我市其他急需的海外留學人員。第三條留學人員在廈創業就業的方式:

(壹)以其專利、專有技術和其他科研成果入股,創辦企業;或者設立具有專有知識、技能和信息的中介機構;或以自有資金或引進資金在廈門投資;

(二)承包和租賃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兼職或任職;

(四)到境外在本市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

(五)開展學術交流、技術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擔科研項目;

(六)到企業博士後研究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擔任博士後;

(七)到國家機關工作;

(8)其他方法。第四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是綜合管理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就業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人事行政部門設立的留學人員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留學人員資格認定,為留學人員在廈門創業、工作提供接待、咨詢、協調、投訴受理等服務。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第五條留學人員持相應證明材料向留學人員工作機構申請辦理《廈門市留學人員身份證明》。

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在廈門創業或工作的,憑用人單位證明或營業執照向市人事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留學人員在廈工作許可。

市留學人員工作機構和市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發放廈門市留學人員身份證明和工作許可。不予頒發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六條留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來廈門創業或工作的留學人員,可長可短,來去自由,出入方便。第七條對在廈門創業和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以及引進留學人員來廈門創業並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表彰。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用於以下方面:

(a)第7條、第14條第1款和第18條第1款的規定所要求的費用;

(二)為留學人員從事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提供資金支持;

(三)為海外留學人員來廈門進行學術和技術交流提供部分資助;

(四)引進留學人員所需的其他費用。

本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創業扶持第九條留學人員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外國護照作為身份證明在廈門創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並可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可註冊內資企業;持外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在外國有永久居留權的可註冊外商投資企業。第十條留學人員申請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起點為3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外幣。

註冊資本在壹百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等值外幣的,可以分期出資。投資者以其在註冊資本中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法律責任。分期出資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全部出資。

外商投資企業分期出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第十壹條留學人員以其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投資入股的,科技成果作價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對方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單位為引進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向留學人員支付的中介服務費,憑合法憑證按規定在稅前列支。第十三條少量進口試劑、原料、輔料、科研儀器設備、樣品、樣機等。留學人員研究開發所需的,經所在單位批準,予以免稅。第十四條留學人員進入留學人員創業園創辦高新技術領域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免收企業設立審批費、工商登記費和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壹)申請留學人員專項資金;

(二)申請創業扶持資金;

(3)場地租金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