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國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含碩士學位);
3.出國留學壹年以上(360天以上);
4.回國後兩年內申請就業。具體時間是指學習、深造、海外工作的結束時間;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證明和護照上的出入境記錄上的學習結束時間;國(境)外工作人員完成學習後,還需提供國(境)外工作證明(包括合同、工資單、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署的工作證明等。);
5.在京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依法建立勞動人事關系,並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提交申請時,合同有效期應不少於6個月,或提供補充續簽合同;用人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