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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資助協議簽訂公證怎麽辦理?

壹、本協議的簽署和公證要求

為方便留學生簽訂合同,甲方已在協議上簽字蓋章。在簽署和公證協議時,留學生本人應同時帶兩名擔保人(丙方第壹擔保人和丙方第二擔保人)到現場,並在公證員面前填寫協議下劃線部分(即_ _ _ _ _ _ _ _),不得有任何遺漏或錯誤。

二。本協議的公證地點

(1)在京留學生在北京長安公證處辦理簽約公證。長安公證處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6號首都大廈B座7層;電話:略;郵政編碼:100027;

(2)京外留學人員到當地省市公證處辦理簽約公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和人事廳,受理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留學申請的機構,應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咨詢。

第三,擔保方式

關於協議擔保,按照司法部9月發布的《關於資助留學協議擔保的通知》執行,1997。目前對留學生的擔保方式壹般選擇連帶責任擔保。

四。擔保人的條件

《留學資助協議》中提到的丙方擔保人必須是兩個人。丙方的擔保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18至5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二)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3)作為保證基礎的財產必須是保證人依法可以處分的財產。

法人、其他組織、乙方配偶及即將長期出國的人員不得作為本協議所指的擔保人。

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是指保證人有與保證金額相稱的個人財產或穩定收入。擔保人應提供銀行存款或有正式工作和穩定收入來源的證明,以證明其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

在對協議第八條進行公證時,丙方兩擔保人選擇以固定工資收入作為擔保的,應向公證部門出示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

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來源的證明;如果選擇使用銀行存款作為擔保,應出示相應擔保金額的銀行存款證明(即存款憑條原件),以便公證部門核查擔保人資信。

條件和償付能力代表。

任何以“名稱”、“名譽”或“信譽”擔保或留空的內容將被視為無效;任何遺漏或錯誤都會影響出國手續的辦理和按時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