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凡持外國外交、公務、官方或特別護照和中國外交、官方或禮遇簽證來華者,如欲在高等院校學習或深造,須持本國外交機構出具的聲明其在華學習期間放棄特權與豁免的照會,向中國省外事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 憑外事部門的同意函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X”或“F”簽證; 持外國外交、公務、公務或特殊護照根據雙邊協議免簽來華的人員,如需在高等院校學習或深造,應改為持普通護照,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X”或“F”簽證;持普通護照來華但未持“X”或“F”簽證的人員,如需在高等院校學習或深造,應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新的“X”或“F”簽證。外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上述人員的申請時,應當查驗申請人的《外國學生來華留學申請表》(JW201表或JW202表)、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和外國人體檢記錄。
第四十四條外國留學生家庭可憑接受學校的邀請信,申請“L”簽證隨同來華。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學校的公函,為外國留學生隨行家屬辦理簽證延期,隨行家屬在中國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外國留學生居留證》的有效期。
第四十五條在中國學習六個月以上的外國留學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不能提供外國人體檢記錄的,必須到當地衛生檢疫部門進行體檢。被確診患有我國法律規定不得入境的疾病者,應立即離境。
第四十六條持“X”字簽證的外國留學生,必須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學習期間,居住證填寫項目如有變更,須在10天內到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七條外國留學生轉學到其他城市時,應先在原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遷出手續。到達移民地後,必須在10天內到移民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移民手續。
第四十八條外國留學生在學習期間臨時出境,必須在出境前辦理再次入境手續。簽證或居留許可到期後仍需在中國學習或居留的,須在簽證或居留許可到期前辦理延期手續。
第四十九條外國留學生畢業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離境、結業、退學。對於被責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外國留學生,學校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沒收該外國人的居留證或者縮短其在中國的停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