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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鬥案例

案例1:刑法對外國人的有效範圍

23歲的外國人邊(音譯)是某醫科大學的留學生。某年5月13日,邊某某被另壹醫科大學留學生安某拳打後故意報復。6月10日晚7時許,邊某得知安某正在留學生L樓104接待室會客,便持木棒在接待室敲門。安某開門後,鄒某用木柄擊打安某。安掙脫後,與翁某、馮某、莫某等7名國內留學生聚集在留學生宿舍二樓走廊西端,手持棍棒、藤條等器械。邊某又與留學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持木棍、鋒利菜刀在留學生宿舍二樓走廊中間208室門前聚集,雙方形成對峙狀態。雙方打了壹架。打鬥中,邊的木棍被打掉,他用鋒利的菜刀刺向留學生翁的上腹部。傷口穿透到胸腔,把肝臟切割成部分損傷。第二天下午經搶救無效死亡。

【問題】邊的行為構成什麽樣的罪?能否適用我國刑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案例2:刑法效力的範圍

李,,男,26歲,工人。王宜勇,男,24歲,工人。李和王都是中國公民。公元5438年6月+10月,這兩個人受雇在壹艘美國船上工作。同月24日,船停靠巴西某港口後,他們在船上喝酒鬧事。他們不僅不聽船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勸阻,而且公然殺害阻止他們的中國公民張世良。殺人後,他搶劫了其他壹些船員的財物,然後逃到巴西的壹個城市躲藏起來,並計劃逃到第三國。由於他們的財物在藏匿期間被盜,王義勇被迫返回船上,並報告了李的藏身之處。後來,巴西警方逮捕了李和王。

[問題]李、王的犯罪行為能否適用我國刑法?為什麽?

案例三:刑法效力的範圍

]泰國公民溫元和。戴文,廣東廣州人。余錫寬,廣東臺山縣人。上述三人曾在泰國策劃跨國販毒活動。商定由戴文負責接收和運輸毒品,經中國昆明、廣州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余錫寬進入昆明,與從泰國趕來的文元和見面後,* * *與偷渡到昆明的外籍販毒分子約好了在昆明交接毒品的時間和地點。16年8月6日下午6時許,戴文、於喜寬在昆明火車站外壹水果攤上收毒品時被當場抓獲,繳獲海洛因22768克。文淵和也在當晚被抓捕歸案。

【問題】我國刑法能否適用於本案的行為人?為什麽?

案例4:訴訟時效的中斷

劉某某,男,32歲,工人。1997年6月,12年3月,劉以欺騙手段強奸了壹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年輕女子。劉某於1999年7月4日被抓獲後,交代其於1993年3月3日非法砍伐集體樹木200株。

[問題]是否有必要對劉盜伐林木進行調查?為什麽?

案例5:刺傷便衣警察

賴,男,25歲,工人。在與他人打鬥過程中,某便衣警察的行為被誤認為是對方共犯的侵權行為,將其作為違法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處理並實施。

壹天晚上,賴在他家附近遇到兩個年輕人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阻止他,因被其中壹個年輕人毆打而被迫還擊。打鬥中,便衣警察黃路過,抓住賴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員身份。賴誤以為黃是對方幫兇,遂拔刀刺向黃左臂後逃走。

【問題】如何認定和處理賴的行為?並請說明原因。

案例六:特殊義務人過失殺人案。

石某,男,35歲,工人。石某經常虐待妻子。壹天,石某的妻子在石某離開後,因不堪忍受石某的毆打而服毒自殺。鄰居發現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掙紮,於是將石某抱回來,讓他送妻子去醫院搶救。石某既不施救,也不讓鄰居施救,還惡意地說:“我要看著她死。”最後,鄰居強行將石某的妻子送到醫院,但由於延誤時間太長,搶救無效死亡。

【問題】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麽?

案例7:服刑期間犯新罪。

張某某,男,23歲。張某某因犯盜竊罪,於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間,張因病於同年7月11被保外就醫。從保外就醫當月起,張某某繼續實施盜竊。壹年內被盜23次,價值4.5萬元。

【問題】法院應該如何處罰張某某?

案例8:刑事責任年齡

魏,男,15歲。魏因夥同他人搶劫,於某年3月被公安局拘留審查。同年4月,魏從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6月,被抓獲歸案。

[問題]魏應如何定罪處罰?

案例九:戀愛期間與幼女發生性關系。

馬某某,男,17歲。馬某某在山上幹活。當他看到段某某(13歲,身高1.62米),是他老家臨水村的姑娘,他正在挖野菜,於是就問段某某是哪個村的,姓名,年齡。段謊稱自己17歲。段問馬的年齡和姓名時,馬說自己19歲,謊稱在縣糕點廠上班。兩人聊天時,馬某某說要給段介紹壹個他村裏的對象,段同意了,他就給馬某某介紹壹個對象,說:“我這樣的人怎麽樣?”馬說:“好吧。”幾天後,兩人在博覽會上相遇,兩人誌趣相投,於是確立了戀愛關系。晚上,兩人回馬家住宿,發生了性關系。幾天後,段得知父母在找她,讓馬帶她到外地躲起來。馬某某帶段某到其姑姑家住了兩夜,多次發生性關系。後來,馬把段接到舅舅家住下。

【問題】馬的行為是否構成奸淫幼女罪?請說明原因。

案例10:運輸毒品罪

田在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時認識了袁。袁讓田帶點東西去寶山,田答應了。袁某某將其購買的750克鴉片用塑料薄膜包裹成條狀以減少鴉片氣味,然後裝入用毛巾縫制的袋子中,指使田某某將其系在腰間。田某某問袁是什麽事,袁說:“別嘮叨了!帶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在搬運的時候隱約聞到壹點味道,但不知道是什麽。他是從德宏市坐車去保山,經過紅旗橋時被抓的。

【問題】田的行為是否構成運輸毒品罪,為什麽?

案件11:故意殺人。

壹天晚上8點,李繼安、李君華、黃建德等10人到壹家工廠鬧事,調戲女工。當廠長和工人前來制止時,李繼安從同夥手中奪下殺豬刀,向人群砍去,造成壹名工人面部輕傷。在逃跑途中,李繼安聽到身後有人奔跑,誤以為是廠裏有人在追他,即轉身刺向來人腹部,結果將親信黃建德刺死。

【問題】李繼安的行為構成什麽樣的犯罪?

案例12:警察開槍案。

朱,男,31歲,某縣公安局幹部。壹天晚上大約11: 40左右,朱正在睡覺,突然聽到屋外有動靜,於是起身拿著手槍出去查看,發現門對面的大樹下有壹個人影在晃動。朱走上前去,問道,“誰?妳是做什麽的?”那人轉身就跑。朱以為有人偷東西,就追了過去。壹邊追,壹邊喊“停”。當我追到鄰居丁家後門附近時,看到人的影像向右轉,然後在100多米的距離對著人影開了壹槍。王(男,19歲)當即中彈倒地,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提問】朱對王的死是什麽心理態度?該不該負刑事責任?

案例13:索要欠款,打架誤打父親。

吳某某酒後到叔叔家索要欠款,與叔叔發生爭執,於是到父親家拿了壹根木棍(長140 cm,直徑50 cm)。回來的時候看見他叔叔在路上和他爸爸說話(兩人距離大概1米),就拿著木棍打他叔叔。他叔叔躲避,木棍打在父親頭上,導致父親死亡。

[問題]吳的行為應如何處理?請說明原因。

案例14:持氣槍誤傷他人。

馬某某在家門口拿著氣槍和孩子玩。看到朋友趙騎著自行車路過,我跟他打了個招呼,漫不經心地對著趙的車輪開了壹槍。誰知子彈偏上,正中趙的左眼,導致趙的左眼球被摘除。

【問題】馬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麽?

案例15:毒蛇傷人案

楊某某和村裏的莊某某、楊某某、張某某等5人為盧某某家砍柴。在回家的路上,我發現路邊的草叢裏有壹條毒蛇。楊某某是在明知是毒蛇的情況下抓的。五個人成壹列往前走,楊走在最後,與前面的莊某某只有L米的距離。當莊某某彎腰撿起路邊的衣服時,楊手中的毒蛇咬傷了他的右腿,他當即中毒腫脹,無法行走,被擡回家。莊某某術後將右腿截肢。

【問題】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它的主觀心理態度是什麽?

案例16:事故

張,男,26歲,司機。壹天早晨,張開車到長江邊的碼頭,車上有五個人,包括供銷社主任、他的妻子、女兒和其他親屬。當車行至離河面29米的斜坡時,主缸杯突然爆裂,剎車失靈。張踩了三次剎車。並且馬上拉了手剎剎車,但是他們都停不了車。汽車墜入長江,四個人淹死了。只有導演的女兒和張獲救。經技術鑒定,主缸杯破裂導致的剎車失靈屬於機械故障。

【問題】請分析張的行為是過失犯罪還是意外事故?

案例17:不可抗力事件

王某某,男,21歲,漢族,某市攤販。楊某某,男,23歲,漢族,某市攤販。下午5點多,王正在自由市場賣豬肉。當他看到壹個賣菜的女人和鄰攤的兩個顧客在爭論時,他右手拿著剔骨刀走過去看熱鬧。往回走的時候,楊和王在開玩笑,把王抱住了。王對楊說道,“不要鬧事。我手裏有壹把刀。不捅妳。”王某某說,他將右手剔骨尖由原來的向下轉到向後,防止刺傷楊某某。但楊還是把摟住王的肩膀又推了回去;王站不穩,向後倒去。恰巧被害人趙某站在王某身邊,王某手中剔骨刀刺入趙某腹部,致趙某腰部開放性外傷、脾臟刺傷。案例18:事故

沈,男,33歲,轎車司機。壹天下午,縣城供銷社的業務員吳某在其他縣鄉買完農副產品後,想找個落腳的地方。鎮守使田把吳安排在鎮守使車庫的小屋裏。田曾對武碩說:“晚上11點左右公交車才回來。”吳在小屋裏躺了壹會兒,由於天氣太熱,他搬到醫院去睡,並用塑料布(長約米,寬約1.6米)蒙住頭和腳睡在地上。晚上11點左右,下著雨,院子裏壹片漆黑。司機沈開著柴油車返回,副駕下車打開車庫門。沈關了大燈,只開了小燈把車開進了院子。睡在地上的吳某在轉身倒車時,被左前輪當場撞死。

[問題]沈對的死亡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請說明理由。

案例19:犯罪停止形態

蒲某試圖搶劫,跟在壹名女子身後。當女子回家開門準備關門時,蒲某以為家裏沒人,強行將她推進房間,並隨手將門反鎖。那女人嚇得尖叫起來。她的丈夫聽到聲音就起來,打開燈,看見蒲站在門口,就問:“妳是幹什麽的?”蒲某答不上來,女方丈夫上前打了蒲某幾個耳光。在鄰居的幫助下,普某被帶到了公安機關。在公安機關,蒲某交代了自己去女方家搶錢的事。

【問題】請分析蒲的搶劫行為屬於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

案例20:犯罪停止形態

沈,男,24歲,某廠工人。沈因賭博負債累累,難以償還,遂企圖竊取我公司金融股保險櫃內的現金。晚上9時許,沈撬開財務單元的門,由於打不開小保險櫃,未能盜走櫃內現金。於是,沈將小保險櫃搬離財務單位,藏在廠裏倉庫旁邊的小實驗室裏,希望伺機打開小保險櫃盜取現金。次日,財務科會計李上班後發現辦公室門被撬,小保險櫃不翼而飛,立即報案。公安人員在工廠倉庫旁邊的小實驗室裏找到了保險櫃。櫃門還沒打開,櫃子裏的人民幣還完好無損。

【問題】請分析沈的行為是盜竊既遂還是盜竊未遂?

回答

案例1

邊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邊某某為報復他人,聚眾鬥毆,在鬥毆過程中,持菜刀將被害人刺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邊持菜刀刺人時,主觀故意不明確,對他人的死傷采取放任態度。故其應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間接)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六條和第11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均適用我國刑法。邊是普通留學生,不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2

我國刑法應適用李和王宜勇。李、和王宜勇的行為屬於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外犯下的罪行。根據我國《刑法》第七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的中國人和中國公民,適用我國刑法。李、王宜勇受雇於美國船舶,在巴西船舶靠泊期間殺人的,依照刑法第七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

案例3

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本案三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原因是三名行為人的部分販毒行為是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根據我國《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適用我國刑法。凡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都屬於在我國領域內實施的犯罪。本案中的三個行為人雖然預謀在境外販毒,但是在我國境內販毒的行為屬於在我國境內犯罪,所以應當適用我國刑法。文淵和雖是外國人,但不屬於刑法第11條規定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也應適用我國刑法。

案例4

劉盜伐林木的行為應該受到調查。根據我國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犯罪適用的法定刑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劉某某於1993年3月3日犯盜伐林木罪。根據刑法1979的規定,盜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劉犯罪的追訴時效本應為五年,即1998年3月3日到期。然而,在盜伐林木罪的追訴期限屆滿之前,劉於1997年3月12日再次犯強奸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發生之日起重新計算,即前罪的追訴時效中斷,經過的時間無效。這樣,劉盜伐林木罪的五年追訴時效,應當從1997年3月12日起重新計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訴期限內,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5

賴的行為構成犯罪,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理由是:(1)賴攻擊便衣警察屬於假想防衛,應負刑事責任。依賴傷害行為。事實上,便衣警察的行為並不屬於不法侵害。賴為虛構的不法侵害行為辯護,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2)賴對便衣警察的傷害是故意的。本案中,賴對便衣警察是否為侵權人的共犯存在認識上的過失,但對便衣警察的傷害是故意,不是過失。(3)賴沒有認識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觀上沒有故意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的行為,不能以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

案例6

石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原因是犯罪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有能力履行某種義務以防止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沒有履行的行為。本案中,石某與妻子有相互贍養的法定義務。在妻子生命垂危時,石某有積極幫助她的義務。石某不僅不肯幫忙。而且他沒有讓鄰居幫忙,最終導致妻子死亡,其行為屬於不作為犯罪。

案例7

張某某的行為屬於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情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對新罪作出判決,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後罪判處的刑罰結合起來,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即先減後罰的組合。

案例8

魏的行為應當以搶劫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應適用死刑。理由是: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死刑不適用於犯罪時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人。本案中,魏犯了搶劫罪,並逃逸。根據法律規定,他對逃逸不負刑事責任,法院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時,不能對他適用死刑,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9

馬的行為不能構成奸淫幼女罪。理由是,奸淫幼女罪是指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段雖未滿14歲,但身高1.62米,向馬謊稱17歲。根據雙方當時的情況,馬不可能知道段的真實年齡,但缺乏奸淫幼女罪主觀方面必須具備的“明知”,故不能構成奸淫幼女罪。

案例10

田的行為不能構成運輸毒品罪。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運輸毒品罪屬於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是運輸毒品而為之。本案中,田受委托幫助他人運送毒品,但其根本不知道是毒品,主觀上缺乏運輸毒品的故意。因此,不能構成犯罪。這種上當受騙,成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況不能構成犯罪,但應直接追究使用人的刑事責任。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間接正犯。

案例11

李繼安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制造麻煩的過程中,李繼安被追趕,他打算刺傷或殺死追趕者。實施行為時,對追求者是死是傷是處於放任的心理態度,應當根據實際結果定罪。本案中,李繼安的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應屬於間接故意殺人。至於李健本想殺死追趕者卻殺死了自己的共犯,屬於犯罪客體錯誤,殺人客體不屬於構成要件的範圍,客體錯誤不影響行為人的犯罪性質。

案例12

朱某對王死亡的心理態度是間接故意,依法應負刑事責任。作為壹名警察,朱在沒有查明真相的情況下開槍打人,意圖傷害他人。雖然在當時的條件下,朱某不能確定是否打了王某,但打人和打人都在自己的意誌範圍之內,即朱某主觀上對打人王某是放任態度,對打人後王某是死是傷也是放任心理態度,屬於間接故意。朱開槍時不存在不法侵害,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第二,他開槍只是因為別人可疑,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據。因此,朱某對其行為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13

吳某某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定罪處罰。因為:吳某與叔叔發生爭執,以報復為目的,持木棍擊打叔叔,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擊打他人的行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條件。至於他有意打叔叔,誤打父親,那是打擊失誤。這種對錯誤的攻擊並不能改變行為人的行為性質。

案例14

馬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因為:馬某某向被害人打招呼,並向其所騎自行車車輪開槍,說明馬某某只是想和趙某開個玩笑,主觀上並無傷害趙某的意圖。馬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但他認為該結果可以通過自助技術避免,但事實上他不能。這種心理態度屬於過於自信的毛病。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馬的行為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重傷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15

楊的行為構成犯罪,主觀上有過失。對於毒蛇能咬人並造成人員傷亡的事實,楊有能力理解。在玩蛇的時候,他就應該預見到如果自己壹不小心,就有可能被蛇咬死。但由於專心玩耍,沒有註意到這壹危險,也沒有采取壹定的防範措施,以至於莊某彎腰時被壹條毒蛇咬傷,導致右腿截肢的嚴重後果。牟陽主觀上有疏忽。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楊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16

張的行為純屬意外。張某主觀上沒有預見到汽車墜入長江中因剎車失靈導致死亡。刑法理論中有兩種情況:壹種是過失,壹種是事故。構成過失,即行為人因有認識能力而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即應當預見而因自己的過失而沒有預見;構成事故,即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是因為他根據自己的認知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不可能預見到,即不具備認知能力。本案中,張的駕駛失誤是由汽車的機械故障造成的。張沒有預見失敗的能力,所以這是壹個意外。

案例17

王的行為屬於不可抗力事件,楊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1)楊某與其開玩笑時,王某已預見到其手中的刀可能會傷人,故多次警告楊某不要如此開玩笑,並在客觀上采取了壹定的措施防止刀刺傷人。但由於楊某某的推動,王某某因站立不穩向後摔倒時將趙某某刺在身後。對王21某某是不可抗拒的原因,屬於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應承擔刑事責任。(2)楊明知王某持剔骨刀可能傷害他人,在王某多次提醒下,仍將王某抱住並推回,主觀上符合其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結果的特征,但實際上具有因輕信而危害社會結果的過於自信的過錯。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18

沈對的死亡不應負刑事責任。原因是:那天在醫院睡覺,沒有人提醒沈。當吳某睡覺時,他從頭到腳都用塑料布蓋著。在11左右的小雨和昏暗的天氣裏,沈並沒有發現睡在地上。之所以沒有預見到,是因為按照當時的條件,沈是預見不到的。由於沈不可能預見到在醫院睡覺,所以倒車時將其軋死屬於刑法上的事故,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19

蒲的行為屬於搶劫罪的預備犯。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都是行為人出於自己意誌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情形。兩罪未完成形態區別的根本標誌是看行為人的行為處於什麽樣的犯罪階段:如果是在開始實施具體犯罪之前,就構成犯罪預備;如果是在具體犯罪行為已經實施之後,就構成犯罪未遂。本案中,普某尾隨被害人,趁被害人不註意強行擠進房間。他還沒有開始實施具體的搶劫,還屬於為搶劫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階段。故應以搶劫罪預備犯論處,不構成犯罪未遂。

案例20

沈的行為屬於盜竊未遂。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盜竊罪的既遂是以財物的所有人、監督人失去控制,行為人失去實際控制為前提的。如果只有行為人控制了物品,但財物的所有人、監督人沒有失去控制,則盜竊尚未達到既遂狀態。對於保險櫃等大件物品,需要行為人搬出工廠,使工廠失去控制,犯罪分子才能最終取得控制權。在這種情況下,沈把保險櫃搬到了工廠實驗室,因為他打不開。沈並未取得對該物業的控制權,而該工廠亦未失去對該物業的控制權。如果是在這種狀態下被查獲,沈還是應該以盜竊未遂處理。

案例21

曹、羅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曹、羅主觀上有毒害劉的故意,但客觀上也實施了毒害劉的行為。但由於他們對毒藥這種犯罪工具的有效性有了錯誤的認識,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而這個結果沒有發生,是他們意誌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是違背他們意誌的。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這種情況屬於工具不能犯,大家都應該以犯罪未遂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