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留學機構 - 公證與律師制度案例分析的主題是什麽?妳能告訴我案例分析的格式嗎?非常感謝。

公證與律師制度案例分析的主題是什麽?妳能告訴我案例分析的格式嗎?非常感謝。

案例分析問題

1.小王是壹家國企的職員。由於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我們準備送其出國深造。2002年7月,小王通過了國家有關部門派出的留學人員考試,所在單位也獲得了赴關公留學的指標。小王與公司簽訂了《出國留學協議書》,其所在單位提交了相關申請材料。後來,小王接到有關部門的通知,要求他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前,對留學協議書進行公證。小王認為,公證是公民個人處分權利的行為,手續麻煩,因此認為有關部門故意刁難自己。問: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分析相關部門的要求是否正確?

答:(1)相關部門的要求是正確的。(2)“自願公證與法定公證相結合的原則”是《公證暫行條例》規定的公證制度的基本原則。(3)當事人申請公證是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任何機關和組織無權幹涉。(4)但是,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事項,當事人必須辦理,該事項有效。(5)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教育部、司法部)的規定,留學協議書必須經過公證,否則無效。

2.公證員王與律師姜為夫妻關系。吳財產繼承壹案,委托姜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同時向公證員王所在公證處申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問:公證員王是否應依法辦理該公證?為什麽?

答:公證員王依法不應當辦理公證事務,應當回避。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四條規定,公證員與公證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正確認證的,應當回避。本案中,王與姜是夫妻關系,姜律師是吳的代理人。因江與王的特殊關系,王與吳之間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正確申遺,王應當回避。

3.李住在壹個城市裏。2001 3月21日,李到某市公證處申請對其遺囑進行公證。遺囑上寫著:他死後願意將他在B市的五套房子中的兩套產權轉讓給他的女婿王。經審查核實,市公證處依法制作並出具了公證書。問:A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是否有效?為什麽?

答:A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有效。根據《公證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本案中,房產(即兩套房屋)雖在B市,但李申請辦理了遺囑公證,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故A市公證處依法制作並出具的公證書有效。

4.案例:住在A市的李有壹個住在8市的兒子。李想退休後和兒子壹家住在同壹個城市,互相照顧。現李某看中了B市壹套公開銷售的商品房,欲購買並打算對該房屋的買賣合同進行公證。問:(1)李應該到哪個城市辦理公證?(2)李燦委托其兒子代為辦理公證手續?(3)李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A: (1)李要向8個城市的公證處申請公證。我國《公證法》規定,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業務,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2)是的。我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本題中的公證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公證,因此李燦委托其兒子代為辦理公證手續。(3)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房屋買賣合同等。

趙出生於南京,在上海學習。大學畢業後,他在上海壹家公司工作。目前,他被公司派往加拿大工作。現在他因為移民手續需要提供出生公證。問:(1)趙應該到哪個城市辦理公證?(2)趙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和資料?

答:(1)上海。(2)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助產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或者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信。

6.公證處的辦公室設在壹棟公寓樓裏。a向公證處申請公證,存款標的為654.38+0萬元現金。驗收完畢,下班後銀行馬上關門。公證處的會計覺得時間來不及,就把存款放在保險櫃裏。當晚,因為住在該樓的其他房客不慎引發火災,導致押金損失。問:654.38+0萬元的損失應該由誰負責?

答:應該由公證處辦理。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提存期間,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受托人承擔,但由於公證處的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公證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大額現金,公證處不予保管,而應存入銀行。公證處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李系B公司總經理,C公司在與C公司洽談貿易業務時,要求其提供B公司流動資金不低於1萬元,且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證明。此時B公司實際上已經沒有營運資金,導致虧損。為了做成這筆生意,以獲得價值百萬元的貨物,然後轉手賺錢,李找到了他的好朋友王,他是壹家公證處的公證員。王某在為李某出具公證書時,輕信李某的介紹,在未嚴格審核材料的情況下,為其出具了法人信用公證,證明乙公司流動資金不低於654.38+0萬元,公司經營狀況良好。C公司憑公證書與B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發生業務往來。然而,B公司在收到貨物並轉賣後,被法院強制歸還了逾期已久的銀行貸款。由於資不抵債,B公司破產,導致C公司貨款無法收回..問:公證處A是否對C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請說明理由。

答:有賠償責任。公證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公證員有錯誤行為;是違法的;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有危害後果的;公證員的過錯必然與利害關系人的損害後果有關。

8.2000年8月5日,周同意向轉讓壹臺電腦,支付4000元。雙方訂立了壹份銷售合同,並進行了公證。後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糾紛。根據雙方的申請,公證處對他們的糾紛進行了調解。經調解,周某與簽訂了新的買賣合同,約定周某於5月1日前將電腦交付,由支付價款3500元。公證處對新的銷售合同進行公證。後按合同履行了義務,但周直到2001年5月30日才向支付電腦款,持新的公證書向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問:本案中,某持新的公證書向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原因是什麽?

答:吳某不能憑新的公證書向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本案中,經公證、調解,周與新訂立的買賣合同雖屬於給付壹定貨物的債權文書,但合同中並無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強制執行的約定。同時,公證調解不同於人民法院的調解,公證調解的結果不具有當然的強制效力。因此,吳某不能申請強制執行。此外,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但本案中吳某向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顯然是不正確的。

9.丁出生於南京。大學畢業後在無錫工作2年,戶籍在無錫。後來,他移居美國多年。現在在美國想和別人結婚,需要提供未婚公證文件。問:(1)丁燦委托國內親友代為辦理公證?(2)丁在哪裏辦理公證?

答:(1)沒有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11條的規定,遺囑、遺贈與扶養協議、贈與、親子關系的主張、收養關系的解除、生活狀況、委托、聲明、保證等與自然人密切相關的公證證明事項,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因此,未婚公證應由丁本人辦理。(2)丁應向無錫市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

10.孫嘉到公證處聲稱:“我和孫怡是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哥哥10個月前去世了,我料理了後事。他留了兩萬塊定金,請幫我辦理繼承權公證。”陪同孫嘉的居委會幹部證實了這壹情況。經查,孫毅為其父妾王所生,母親在他3歲時去世。他的父親和陳某(他父親的妻子)撫養他,供他上學,直到他工作。他的父親於1986年去世,陳某仍然活著,住在S市。孫怡未婚,沒有其他親人。問:如果妳是本案的公證員,妳是如何辦理這個公證的?

答案:(1)根據繼承法,配偶、子女、父母為第壹繼承人;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是第二繼承人。第壹順序有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2)陳某雖不是孫怡的親生母親,但她和孫子* * *撫養孫怡直至參加工作,已形成收養關系。(3)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舊社會形成的壹夫多妻制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形成撫養關系的,有相互繼承權。因此,陳某享有繼承權。應該是第壹繼承人。(4)公證申請人孫嘉為第二繼承人。如果陳某活著,就不會有遺產;公證員應當告知孫嘉撤回公證申請或者不予公證;通知陳某辦理繼承權公證,繼承孫怡的遺產。

11.某省某市某食品公司與8省某市某金銀花廠簽訂合同,購銷金銀花10噸。次日,雙方前往公證處申請辦理合同公證。問:公證處辦理這個公證需要重點關註什麽?

答:公證處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1)審查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二)審查買賣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自願、壹致;(三)審查銷售合同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合同條款是否明確完善;(4)審查銷售合同雙方的履約能力,即合同約定的供方供貨和需方付款資金是否已經落實。

12.2002年4月,張出具借條向陸借款15萬元用於經營活動,借款期限為3個月。雙方約定,如張不能按期還款,應向陸支付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2002年7月,臨近還款日,陸某問張某能否按時還款。張某要求寬限幾天,但陸某堅持拒絕,並表示必須按時歸還。到期還款日,陸某在得知張某已籌錢償還欠款後,切斷了所有聯系方式,意圖造成張某未能按時還款的事實,以使張某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問:張燦依法采取何種公證方式避免承擔違約金?這個公證效果如何?

A: (1)向陸住所地公證處申請公證。(2)提存公證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對債務清償產生法律後果。

13.南京某罐頭廠與煙臺某幹鮮果品公司簽訂購銷合同,購買200箱紅富士蘋果。合同約定,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提交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合同履行過程中,南京某罐頭廠以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支付貨款,引發糾紛。煙臺某幹鮮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來到該律師事務所,要求該事務所律師錢代理其提出仲裁申請。問:(1)錢律師可以接受委托嗎?(2)錢律師接受委托需要審查哪些內容?(3)錢律師在仲裁前應做哪些準備?

答:(1)是的。這是合同糾紛,屬於律師的業務範圍。律師事務所應與煙臺某幹鮮果品公司簽訂代理合同,但應盡量滿足當事人對律師的指定要求。(二)審查當事人的資格、仲裁協議的存在、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仲裁時效。(3)①調查取證,制作證據清單;(二)起草仲裁申請書;③考慮是否需要申請財產和證據保全;(4)幫助委托人確定仲裁員。

14.犯罪嫌疑人池某因涉嫌搶劫罪被公安機關批準逮捕。遲某於是委托其同學李出面,委托XX律師事務所趙律師為遲某做辯護人。在會見池時,趙先生問他是否參與了搶劫。遲否認他犯了罪。趙律師還問遲被捕後是否侵犯了他的人身權利。同時,池某還咨詢了趙先生,偵查員王是被害人的堂弟,是否可以申請回避;偵查人員詢問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他是否有權拒絕回答等等。臨行前,趙律師對池說:“妳放心,律師作為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被告人的陳述維護其合法權益。只要妳告訴我真相,我就壹定能成功地為妳辯護。”此外,趙律師還告訴遲,他的姐夫在檢察院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適當照顧他。問題:(1)遲某能否委托同學委托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2)趙律師在會見遲時向其提問是否合法?(3)池某是否有權向趙律師尋求法律咨詢?咨詢的內容是否合法?(4)趙律師的陳述能否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5)如何看待趙律師提拔姐夫池某到檢察院工作的做法?

答:(1)是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人的委托。(2)合法。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詢問其是否以及如何參與涉嫌案件,允許其進行無罪辯護,同時可以了解其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3)擁有權利;合法。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偵查人員的回避;拒絕回答調查人員提出的無關問題的法律建議。(4)趙律師應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以當事人的陳述為依據。(5)其行為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紀律規範,律師不應向當事人宣傳與有管轄權的執法機關和相關執法人員有親戚朋友關系,也不能利用這種關系。

15.32歲的李因盜竊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李沒有委托辯護人,遂指定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為李的辯護人。李還同意張律師為其擔任辯護人,並辦理了委托手續。問:(1)檢察機關是否有權指定辯護人?(2)犯罪嫌疑人李的辯護律師張在起訴階段應該怎麽做?(3)需要指定辯護人的情形有哪些?本案中,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為李指定辯護人?

答:(1)檢察機關無權指定辯護人,律師只能在審判階段被指定為辯護律師,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指定。(2)要做的工作包括:①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②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③調查取證;(4)提出辯護意見;⑤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案件,被不起訴人李不服,可以代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三)需要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的情形有三種:①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二)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本案中,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在審查案卷過程中發現李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出庭公訴時,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6.丁律師受聘為甲公司、乙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為期壹年,並簽訂了合同。合同履行期間,甲公司與乙公司發生糾紛,經丁律師多次調解未果。向法院上訴;公司要求丁先生作為其代理人參加訴訟,丁先生拒絕。某公司敗訴後,認為是丁某拒絕代理案件導致公司敗訴,未盡到法律顧問義務,違反法律顧問聘任合同,應承擔法律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丁某退還法律顧問費,並賠償敗訴經濟損失。問:如果妳是丁律師,妳將如何應訴?

答:(1)丁律師不是本案被告,法律顧問聘用合同的壹方是律師事務所,不是顧問律師;即使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也應該由律所承擔。(2)丁律師拒絕代理符合《律師法》第三十四條及司法部有關規定,不應承擔法律責任。(3)法律法規比合同條款更有效,不能用來認定違約。(4)A公司因自身行為敗訴,後果由A公司自行承擔。

17.張是原某中級人民法院院長。2004年卸任後,受聘於壹家律師事務所。2005年,張律師代理了錢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錢。為確保案件勝訴率,張作為中院原院長,私下與本案審判長林某見面,要求林某在審理案件時對其委托人給予額外照顧。林口頭答應,但在審理過程中,仍依法審理,不徇私情。試分析壹下案情。

答:(1)張在卸任後兩年內擔任犯罪嫌疑人錢的刑事辯護律師,違反了壹個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的義務,卸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法官或檢察官從法院或檢察院離職後,作為執業律師,往往利用自己原有的工作和人事關系影響辦案,本案就是如此。(2)我國訴訟法、仲裁法及相關規則均規定,相關司法人員和仲裁庭不得私下會見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張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利用其原任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身份,私下會見審判長林,違反了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義務。(3)我國法律規定,律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時,對方可以此為由申請司法(仲裁)人員回避。因此,本案錢殺人案被害人可以申請本案審判員林回避,以維護自己的權利。本案中,林在依法審理中未徇私情,不影響被害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18.在壹起經濟糾紛案件中,律師擔任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在看報時,他看到對方擔保人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某機械設備的評估證明,認為價格過低,對其委托人極為不利,便趁無人註意從卷宗中撕掉了評估證明。然後通過熟人關系找到相關部門對機器設備進行重新評估,按照原證書的圖案和規格重新制作鑒定證書。我們再去法院看卷子的時候,把重新做的鑒定書貼在了原來的地方。後來被壹個法官發現了。為了掩蓋真相,律師指示其委托人將1000元寄給法官,但法官拒絕了。律師還找熟人給法院院長說情,送了價值2000多元的昂貴煙酒,也遭到拒絕。為了逃避處罰,律師終止了與委托人的委托關系,準備從律師團隊調離。問:(1)律師違反了《律師法》的哪些規定?(2)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應該受到什麽處分?

答:(1)①《律師法》要求律師不得采用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偽造證據等手段阻礙、幹擾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在本案中,律師銷毀和偽造證據的做法違反了《律師法》。(2)《律師法》要求律師不得向法官行賄,不得唆使、誘導委托人行賄。本案中,律師先指使委托人行賄,再讓委托人說情,當面行賄,違反了律師法。(二)根據《律師法》第四十五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