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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引進家庭人才的政策

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優化人口結構,推進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大力集聚高素質人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戶籍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引進人才入戶,是指在年齡、學歷、職稱、技能、崗位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人才。,並在本市就業或創業,包括用人單位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和引進在職人才在廣州入戶。

第三條人才入戶應堅持突出高端、面向用戶、規範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則,優先滿足本市戰略性主導產業、重點發展產業、總部企業和其他鼓勵發展產業的人才入戶需求。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引進人才入戶指標納入全市年度人口計劃管理。

組織部門要按照分工做好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工作,並按職能對相關人員引進人才進行審核。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引進的統籌協調和市級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入戶的組織實施;對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引進人才工作進行專業指導、監督和檢查;審核確認本市高技能人才;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我市技術技能人才引進職業目錄;承擔省級有關部門委托的引進人才入戶審核工作。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戶籍地址的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入戶的組織實施。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的入戶審核和辦理。

省屬和中央在穗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及其入戶指標,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按職責分工統籌管理;省屬和中央駐穗用人單位引進在職人才(含留學人員),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審核辦理。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相互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在本市創業或者就業的,可以申請將戶籍遷入本市。

(壹)經我市認定或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年齡不限。

2.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人員,國家海外人才引進計劃入選人員,國家特殊支持計劃入選人員,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科技合作獎的人員,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人員,或者項目主要完成人,特聘教授, “長江學者”、國家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 國家級、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中華技能獎”獲得者、國家級技術專家、世界技能大賽獲獎者以及被認定為世界技能大賽中國參賽選手的人員,年齡不限。

3.廣東海外人才引進計劃入選團隊負責人及核心成員,廣東海外人才引進計劃、廣東省特別支持計劃等省級人才項目,年齡不限。

4.廣州市優秀專家、傑出專家、青年後備人才、入選廣州市“百人計劃”人員、廣州市產業領軍人才,以及省市認定的其他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年齡應在50周歲以下。

5.上壹年度或本年度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勞動模範”、“廣東省技術能手”稱號者,獲得市級壹類技能競賽前三名或市級二類技能競賽第壹名者,年齡須在45周歲以下。

(2)具有博士學位、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人員,年齡必須在50周歲以下。

(3)具有碩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的人員,年齡必須在45周歲以下。

(4)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學位,或在國外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年齡必須在40周歲以下。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各類科技人員:

1.從事我市引進的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目錄中相關職業的;

2.取得證書或考核合格後,在本市工作並參加社會保險半年以上;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年齡在40周歲以下;

(二)具有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具有45周歲以下高級技師、40周歲以下技師、35周歲以下高級工;

(3)從事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工作,且年齡在40周歲以下。

(六)以薪酬、投資等市場化方式評價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能力突出、貢獻突出的創新創業人才。

(七)因用人單位整體搬遷、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戶籍遷入我市,並經省、市政府同意,明確給予引進的人員。

(八)省、中央在穗用人單位引進的特殊需要人員。

(九)在本市重點扶持的企業、項目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技術骨幹、緊缺急需人才。

(十)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引進有特殊需要的人員。

第六條符合第五條第(壹)、(二)、(三)、(四)、(五)項條件的引進人員,使用計劃指導指標辦理戶口。

符合第五條(六) (七) (八) (九) (十)條件的引進人員,需要使用總量控制指標入戶的,每年由各區、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根據引進規模提出總量控制指標需求,並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年度人口計劃中統籌安排入戶指標。

第七條符合第五條相關條件的引進人才,允許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時遷入本市戶籍。

第八條引進人才入戶,可以通過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個人等方式申報。

第九條申請引進人才入戶,應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對符合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中介機構應當受理人才引進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核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申請審核流程,並按照規定時限完成審核,及時公示或公布符合條件的人員信息,並在公示或公布期間接受異議投訴。涉及國家秘密項目的人才引進不得公示、公告。

經審核批準並公示或公告的人員,憑審核部門出具的戶籍卡等材料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第十壹條申請人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核實存在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核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情形的,不予辦理申請,並通報戶政審核部門,取消其5年申請資格,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已經通過分戶審核的,由分戶審核部門註銷審核結果和分戶卡並告知申請人或申請人;已經入戶的,公安機關根據戶口審核部門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予以註銷,退回原籍。上述情況,申請人信息也錄入本市引進人才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在審核辦理戶口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口為名收取任何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查處並追究責任。

人才引進入戶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審計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投訴。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本市戶籍不包括學生集體戶籍。學生集體戶籍人員在完成學業後2年內及時遷出本市。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是指在就業期間落實工作單位並辦理就業受理手續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本辦法所稱企業家,是指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同時在企業繳納社會保險並持有壹定比例股份的企業的創辦人或法定代表人。

本辦法所稱就業人員,是指與在本市註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或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省屬和中央駐穗用人單位,是指在省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等部門登記註冊的國有企業、省屬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市級用人單位,是指在我市註冊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市屬國有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包括教育部認證的國外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本辦法所稱職稱、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主要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具備相應技能和能力,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授權部門頒發證書的國家職業資格或者等級稱號。

本辦法所稱技術技能人員主要是指取得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工種,需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評估或認定。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下的人。

第十五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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