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2.幹部職工調動時,需提供當地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調動證明、調動人員登記表、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家庭成員、子女隨遷的,還應當提供與當事人父母、子女的關系證明。
3.隨軍家屬落戶時,需提供師、旅機關政治部批準隨軍家屬入伍的證明材料,隨軍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
4.購房時需要提供房產證(抵押房屋提供購房合同和銀行抵押協議),以及當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家庭成員隨遷的,還應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等材料。
5.投資興辦企業,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戶口簿及當事人身份證。有家庭成員或職工的,還應提供結婚證、親子關系證明、職工聘用合同、養老保險關系證明。
6.人才引進落戶應當提供用人單位的聘用合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證明、被安置人員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7.大專、中專(含技工學校)在招收新生落戶時,需提供教育部門的招生信息表或招生花名冊、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
8.大學、中專(含技校)畢業轉入其他學校的學生,應單獨提供遷入戶口的證明:①畢業生、學生回原籍定居的,應出示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居民身份證、戶籍遷移證明;(2)直接落戶就業地的畢業生,憑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畢業證和就業報到證、中等專業畢業生介紹信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等證件;(3)轉入新轉入學校落戶的學生,憑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教育部門的轉(升)學證明。
9、轉業軍人落戶需提供縣級以上轉業、安置部門出具的安置證明、《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軍人身份證、單位接收證明。其中,家庭成員隨遷的,還需要提供結婚證和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10.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供:①在原戶口註銷地或原戶口所在地定居的,需提供最後壹次回國時使用的中國護照;(2)在本市或者本縣其他轄區定居的,提供最後壹次回國時使用的中國護照和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③已在就業地定居的,提供最後壹次回國時使用的中國護照、就業證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證明。
11.華僑申請在中國定居。華僑憑《歸僑證》在中國定居,臺灣省居民憑《臺灣同胞定居證》,港澳居民憑《定居證》和《批準定居通知書》,外國人憑公安部對其申請在中國定居的批復和現行合法有效的居留證件。
12.安置無家可歸者的,需提供民政部門的安置證明;
13、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解除勞動教養,需要提供釋放、假釋、保外就醫、勞教證明;
1.竣工時限:
1.法定結算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如果遷出申請完成)。
第二,公民符合下列條件可以遷入戶口: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養有戶口的未成年人;
2.幹部、工人的調動和使用;
3、復員、轉業、隨軍家屬;
4.投資產業發展,引進人才;
5、購買、分配住房、自建、贈與或繼續不動產;
6.留學回國,定居國內;
7、大學生,畢業(退學、轉學、退學)
8、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解除勞動教養;
9.其他符合條件的戶口進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