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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拋棄孩子離家出走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該婦女不顧子女的責任離家出走,情況如下:

1.壹方離家出走,負有撫養義務的另壹方應及時尋找,與其取得聯系,或勸其回家。如果對方明知有尋找的義務,卻依然視而不見,離家出走的壹方如果發生意外,就有遺棄罪的嫌疑。

2.婚後因為妻子覺得男方窮而離家出走,不構成遺棄。該男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夫妻雙方都有互相幫助的義務,但是拋棄男方並不構成情節惡劣。

遺棄罪是指拒絕贍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限於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或其他家庭成員。

2.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拒絕贍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行為。所謂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下列情形的人:

(1)因年老、殘疾、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對於因年幼或智力低下而無法獨立生活的人,除家庭成員有此種情況外,不發生遺棄問題。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樣條件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沒有法律上的相互贍養義務,就不存在遺棄問題。

4.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

綜上所述,女人不顧孩子離家出走是不負責任,但不是犯罪。如果女方不顧孩子離家出走,男方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