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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16: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機關的組織管理工作,協調機關與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工作關系;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負責NPC提案和CPPCC提案的辦理;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文件、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信息工作;負責行政事務的管理,如整體財務、資產和機構後勤。

(二)行政許可服務科(法規科)

負責全球行政許可的實施;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綜合研究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局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監督整體行政執法活動。

(3)人事教育組

承擔局黨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各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編制、目標考核、崗位責任制、人事工資、幹部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分管局機關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和分管市機關幹部的協管;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幹部的業務培訓計劃;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4)就業促進和職業能力建設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和監督職業機構的管理;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參與制定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實施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受省裏委托,境外公民來銅就業,介紹我公民境外就業和駐外機構選聘工作。

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制定並實施全市規劃;落實高技能人才和農村人才培養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政策指導下,規劃和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實施職業技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5)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和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方針;承擔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遴選和推薦;實行博士後制度,負責管理和協調;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開展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和資格考試;落實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銅工作(回國)或定居的政策;貫徹落實境外機構招聘銅專業技術骨幹人才政策。

(6)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組織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政策的實施;依法規範和管理全市各類人才市場,負責市外、國外人才機構進入我市人才市場的審批;組織實施事業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和崗位登記管理;負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員工的招聘和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和綜合分析,做好機關人力資源規劃預測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管理和人員調配。

(七)勞動保障監察司(農民工工作司)

負責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全市的實施情況;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監督違法違紀案件;指導縣(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與勞動者維權工作的關系,組織處理相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貫徹落實農民工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制定並實施全市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工作方案;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8)工資、福利和退休管理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退休政策,制定全市具體實施方案和措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負責審批全市高級專家延期退休;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管理和服務工作;落實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患病、工傷、生育等停工期間待遇的具體辦法;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

(九)養老保險部(農村社會保險部)

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制定並實施全市方案、標準和措施;執行國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負責審批企業職工退休;落實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和死亡、職工遺屬待遇、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等政策;負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落實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政策,以及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辦法,制定並實施全市規劃、標準和辦法;負責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審核和支付標準;負責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10)失業保險科

貫徹失業保險政策,制定和實施全市的規劃、標準和措施;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執行關於失業人員疾病治療、出生和死亡的政策;建立失業預警機制;負責本市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再就業培訓的受理,以及再就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資金的審核和撥付;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待遇項目審核和支付標準;負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11)醫療保險科

落實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政策,制定和實施全市規劃和標準;執行國家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審批、監督檢查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考核和監督;負責組織職工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和非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負責醫療、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12)工傷保險科

落實工傷保險政策,制定並實施全市規劃和標準;實施工傷預防、鑒定和康復政策;執行國家工傷和傷殘等級鑒定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傷殘勞動能力、護理等級等相關鑒定;組織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審批;負責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十三)綜合規劃和資金監督科

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法律法規;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運營方案;負責統計和信息管理;編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調度、撥付、結算、審核和增值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各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和運營情況;受理投訴和舉報,查處資金管理中的違規違紀案件;對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考核和監督管理,對補充保險基金進行監管。

(14)公務員管理組

完善公務員制度,全面管理全市公務員工作;制定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非領導職務設置、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公務員考試錄用、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競爭上崗、交流、回避、申訴、辭職、辭退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行為準則、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監督公務員;負責公務員的日常登記和管理;承辦市政府依法提請市人大任免人員和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具體事項。

(15)考核獎懲及培訓科

研究制定全市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考核、培訓、獎懲等單項法規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獎勵表彰制度,負責全市行政獎勵表彰的審核,組織實施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

外國專家局

制定本市引進外國智力工作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批市人才引進資金資助的外國專家就業計劃,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批準的外國專家就業項目;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引進智力的對外聯絡,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有影響的事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我市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負責組織智力引進成果的鑒定、評價、獎勵和推廣;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組織實施國家批準的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因公出國(境)的審核;承辦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