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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落戶北京有什麽要求?

壹、留學回國人員申請在京居留的要求(均要求)

1.在國內從未辦理過就業分配手續、出國完成學業回國工作或出國前已辦理了註銷公職手續的留學回國人員;

2.在國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含碩士);

3.出國留學壹年以上(360天以上);

4.在完成學業後兩年內申請回國,具體時間是指學習、深造和境外工作的結束時間,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證明上的用血結束時間和護照上的出入境記錄;學習完成後,需要提供國內外工作證明(包括合同、工資單、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署的工作證明等。);

5.在京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建立勞動人事關系並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科)出具的證明。必須要做,壹般是在中國的大使館或者留學國家的教育部。

三、國外學歷學位認證

申請材料:

1.二寸彩色證件照壹張(藍色背景);

2.擬認證的外國源語言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原件及復印件;

3.需要認證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的課程的完整正式成績單原件及復印件;

尚未取得學位證但持有所在學校出具的已取得學位的證明函的,即部分學校畢業證發放較慢的。如果正式的學位證還沒下來,可以用學位頒發的學位證代替。但是壹定要註意,學校出具的學位證和成績單壹定要分開。如果不分開,中心就認不出來。

如果是碩士,憑學校出具的確認函,有效期只有6個月,屬於臨時認證。找工作有用,辦戶口沒用。大概需要2-3個月才能獲得。

4.需要認證的國外學位證書(高等教育文憑)和成績單(研究信)的中文翻譯原件(正規翻譯機構(公司)翻譯無效);

5.資格預審學位證或高等教育文憑原件及復印件(需認證的國外學位證課程或高等教育文憑課程憑此證申請);

6.申請人所有護照(包括第壹頁-個人信息頁、最後壹頁-本人簽名頁,以及留學期間所有簽證記錄和出入境記錄)原件及復印件;

8.申請人簽署的授權聲明。

留學期間無法提供護照原件的,請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親筆簽名的留學期間無法提交護照的說明;

2.新護照首頁或戶口本;

3.留學期間由國內各省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記錄證明。對於出入境記錄證明無法涵蓋的部分學習經歷,其他居留證明(社保證明、外國人登記證、國外相關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記錄證明、學校出具的全日制本地(非異地)學習證明等。)提交;尚未出具學位證但持有所在學校出具的證明其已取得學位的證明信的申請人,需提供證明信及成績單的原件、復印件及翻譯件;

4.在歐洲國家留學的申請人,如果護照上沒有全部簽證信息,必須提交留學居留卡。不能提供居住卡的,可以用學生證、報到證等材料代替。

5.委托他人提交認證申請材料的,代理人應當提供提交認證申請材料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註:壹個代理人壹年內(自代理之日起)只能提交壹個認證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特別提醒:

1.留學服務中心不接受直接郵寄材料原件的申請。請勿郵寄申請材料原件,以免丟失或發生其他意外。

2.在提交認證申請材料的過程中,申請人需要對認證申請信息和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親自簽字,因此請申請人盡可能親自到各認證機構辦理認證申請手續。

3.目前,申請人在申請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時不再需要提交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但留學回國人員在購買免稅車輛、辦理就業落戶手續、享受國家和地方對留學回國人員的各項優惠政策時,仍需提交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因此,建議留學回國人員在回國前出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並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