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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全文

通則

第壹

為了規範簽證的發放和對在中國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服務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

國家建立外國人出入境服務和管理的協調機制,加強外國人出入境服務和管理的統籌、協調和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外國人出入境服務和管理協調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和協調,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外國人出入境服務和管理工作。

文章

公安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人出入境服務和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相關信息共享。

第四條

在簽證和外國人在華停留居留管理方面,外交部、公安部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和受理出入境證件申請的場所提供外國人出入境的法律法規和外國人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簽證的類型和簽發

第五條

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和公務簽證的發放範圍和方式由外交部規定。

第六條

普通簽證分為以下幾類,簽證上標註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壹)C字簽證發給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機組人員及其隨行家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汽車駕駛員。

(2) D簽證,發給入境永久居留者。

(3) F字簽證,發給入境從事交流、訪問、考察等活動的人員。

(四)G字簽證,發給過境中國的人員。

(5) J1簽證,發給外國駐華新聞機構外國常駐記者;J2簽證發給進入該國進行短期采訪的外國記者。

(六)L簽證,發給入境遊客;以團體形式入境的,可以簽發L組簽證。

(七)M字簽證,發給入境從事商貿活動的人員。

(8) Q1簽證,發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屬、在中國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的家屬、因寄養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Q2簽證發給居住在中國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在中國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申請短期入境探親。

(九)R字簽證發給國家需要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的專門人才。

(十)對申請入境長期探親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事需要在中國停留的人員,簽發帶S1字樣的簽證;S2簽證發給申請短期入境探親和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在中國停留的外國人的家屬,以及因其他私事需要在中國停留的人員。

(十壹)X1簽證,發給申請長期來華學習的人員;X2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短期學習的人。

(十二)Z字簽證,發給申請來華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簽證,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申請條件的照片和有關材料。

(壹)申請C字簽證,應當提交外國運輸公司出具的保函或者中國有關單位出具的邀請函。

(二)申請D字簽證,應當提交公安部簽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

(三)申請F字簽證,應當提交邀請方在華出具的邀請函件。

(四)申請G字簽證,應提交前往國家(地區)的日期和座位固定的轉機機(車、船)票。

(五)申請J1和J2簽證,應當按照我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提交相應申請材料。

(六)申請L字簽證,應按規定提交旅行計劃、行程等材料;以團隊形式入境旅遊的,還應當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

(七)申請M字簽證,應當按規定提交在華商業貿易夥伴出具的邀請函件。

(八)申請Q1簽證,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應當提交中國公民和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和家庭關系證明;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的,應當提交委托書等證明材料;申請Q2簽證,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的中國公民或者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信等證明材料。

(九)申請R簽證,申請人應當符合中國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引進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的條件和要求,並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10)申請S1和S2簽證,應當按規定提交外國人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在中國居留簽發的邀請函件、家庭成員證明或者入境辦理私事所需的證明材料。

(十壹)申請X1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聘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和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申請X2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聘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和其他證明材料。

(十二)申請Z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作證等證明材料。

簽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外國人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外國人,應當按照出國簽證機關的要求接受面談:

(壹)申請入境和居留;

(2)個人身份信息和入境原因需要進壹步核實的;

(三)有被拒絕入境或者被責令限期出境記錄的;

(四)其他需要面談的情形。

境外簽證機構需要向境內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實相關信息的,境內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簽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簽發條件的,簽發相應類別的簽證。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簽證機關應當在簽證上註明入境後辦理居留證件的時限。停留和居住管理

第十條

持簽證入境的外國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變更停留原因並方便其入境,或者持新護照或者團體簽證入境後因客觀原因需要團體停留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簽證。

第十壹條

外國人所持在華簽證遺失、損壞或者被盜的,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簽證。

第十二條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停留證件,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要求的照片和申請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停留證件符合受理條件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7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出具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停留證件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程序和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

在申請人持有的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被扣留辦理期間。

妳可以在中國合法居留。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決定僅對本次入境有效,不影響簽證的入境次數和有效期,累計延長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原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

簽證停留期限延長後,外國人應當按照原簽證和延長期限規定的理由停留。

第十五條

居留證件分為以下幾類:

(壹)工作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二)學習居留證明,發給長期在中國學習的人員;

(三)記者居留證,發給外國駐華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

(四)團聚居留證件,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屬、具有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的家屬、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居留的人員;

(五)因私居留證件,發給配偶、父母、18周歲以下的子女、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配偶的父母、其他因私需要在中國居留的人員。

第十六條

外國人申請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要求的照片和關於申請理由的相關材料。本人到居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留存指紋等個人生物特征信息。

(壹)工作居住證應當提交工作居住證等證明材料;屬於國家需要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的專門人才,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學習居住證明,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由招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學習期限的信函等證明材料。

(三)記者的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函件和記者證。

(4)團聚居留證明。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居留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和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材料;因寄養等原因需要留在中國的,應提交委托書等證明材料。

(5)因私居留證明。長期探親的,應按規定提交親屬關系證明和被訪人的居住證明;因私事入境的,應當提交因私事需要在中國停留的相關證明材料。|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健康證明。健康證明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十七條

外國人申請延期、換發、補發居留證件,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要求的照片和申請的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外國人申領居留證件或者居留證件延期、換發、補領符合受理條件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出具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居留證件延期、換發、補發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程序和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

在申請人持有的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被扣留辦理期間。

妳可以憑收據在中國合法居留。

第十九條

外國人申請簽證、居留證件延期、換發、補發,申請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親屬以及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壹)65-438+06周歲以下或60周歲以上且因疾病等原因;

(二)非首次入境,並有良好的在華停留記錄;

(三)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為外國人在華期間所需費用提供保障措施。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屬於國家需要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的專門人才,以及前款第壹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理由的真實性。,申請人和出具邀請函及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壹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批準延期、換發或者補發簽證、居留證件,不予簽發居留證件:

(壹)無法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適合在中國居留的;

(四)其他不宜批準簽證、居留證件延期、換發、補發或者簽發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持學習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儉學或者實習的,應當經所在學校同意,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並加註勤工儉學或者實習的地點、期限等信息。

持有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沒有前款規定資料的,不得在校外兼職或者實習。

第二十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因遺失、損壞、被盜等原因未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無法在中國境內有關機構補辦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第二十四條

出境入境證件註明停留區域的外國人,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臨時入境且停留區域受到限制的外國人,應當在限制區域內停留。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非法居留:

(壹)停留和停留時間超過簽證、居留證件規定的期限的;

(二)免簽入境的外國人超過免簽期限停留,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的;

(三)外國人在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以外活動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情形。

第二十六條

雇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壹)受聘外國人離職或變更工作地區的;

(2)招收的外國留學生畢業,完成學業,退學,離開原招收單位;

(三)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規定雇用外國人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

(四)受聘的外國人和招收的外國留學生死亡或者失蹤的。

第二十七條

金融、教育、醫療、電信等單位在辦理業務時需要核實外國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核實。

第二十八條

因外交或公務原因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居留證件的簽發和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規定執行。調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遣返場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因天氣或者當事人健康狀況等原因不能立即執行驅逐出境或者遣送出境的,應當憑有關法律文書將外國人拘留在拘留所或者遣送場所。

第三十條

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限制外國人活動範圍的,應當出具活動範圍決定書。被限制活動的外國人應當在指定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未經決策機關批準,不得變更居住住所或者離開限定區域。

第三十壹條

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外國人被驅逐出境的,由作出驅逐決定的機關依法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不得入境的具體期限。

第三十二條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所需費用由其本人承擔。本人無力承擔的,屬於非法用工,由非法用工單位和個人承擔;其他情況,由為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停留提供擔保措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驅逐外國人出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執行。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註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後,為其辦理居留手續,並限制出境期限。出境最長期限不超過15天。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所持簽證、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發證機關宣布作廢:

(壹)簽證、居留許可損毀、丟失或者被搶的;

(二)被責令出境、驅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簽證、居留證件未被沒收或者註銷的;

(三)原居住原因發生變化,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經公安機關公告後仍未申報的;

(四)《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不予簽發簽證或者居留證件。

發證機關依法宣布簽證、居留證件無效的,可以當場宣布無效或者宣布無效。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持有的簽證或者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註銷或者收繳:

(壹)被發證機關宣布無效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以偽造、變造、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取得的;

(3)持證人被決定出境、被驅逐出境或限期驅逐出境。

作出撤銷或者收繳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發證機關。補充條款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入境簽證次數是指簽證有效期內,持證人可以入境的次數。

(2)簽證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有人所持簽證的有效時間範圍。除發證機關另有規定外,簽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到期日北京時間24: 00。

(三)簽證停留期限是指持證人每次入境後允許停留的期限,從入境次日起計算。

(4)短期是指在中國停留不超過180天(含180天)。

(5)長期和永久居留是指在中國停留時間超過180天。

本條例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時限和受理回執有效期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七條

經外交部批準,駐外簽證機構可以委托當地相關機構承擔外國人簽證申請的接收、錄入、咨詢等服務事務。

第三十八條

簽證樣式由外交部會同公安部規定。居住證的樣式由公安部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20日起施行。1986年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頒布,2013年7月國務院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