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第十壹條:壹是不得讓學生隨意轉學;二是因家庭住址、戶籍等因素變更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學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的,可以準予轉學;第三,轉學不應改變年級;四是小學壹年級和畢業年級(小學六年級和初中三年級)學生原則上不申請轉學;五、無空余學位時,不再辦理轉學手續(按省內名額,小學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