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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落戶北京的條件

法律分析:基本條件如下:1。國內大學畢業後直接出國留學的學生,在國外完成學業後回國就業;或出國前已辦理註銷公職手續的歸國留學人員;2.在國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3.出國留學壹年以上(指護照出入境時間,出國留學累計停留時間需360天),360天時間不包括中途回國時間(如假期回國);4.回國後兩年內,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要求和程序準備好所有材料,提交留學生服務中心受理。

法律依據:《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第十三條積分指標解讀(壹)合法穩定就業指標:指申請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各類用人單位就業,實際就業地在北京市。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年限計算。具體期限從1998年6月65438+7月1開始,以申請人在北京正常繳費最多的參保月數除以12計算,不含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中的補繳月數。(2)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本指標涉及的住所規劃用途應為住宅,自有住所和單位宿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宿舍的產權應該屬於單位。2017、1(不含)之前在公司宿舍或租賃住所連續居住年限,以申請人同期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計算。2017 1(含)日期後的北京市租賃住宅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準。在本人住所或配偶住所連續居住滿1年的,分為1;在配偶宿舍或租住地連續居住滿壹年的,加0.5分。申請人在每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的月數之和除以12,即為該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年限。同時,自有住所、單位宿舍或租賃住所不重復計算。連續居住年限長於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以申請人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先計算自有居住積分。(3)學歷指標:指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學歷學位。本科及以上學歷申請學歷指標點時,應具備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四)職業和居住地區指標:自2017 65438+10月1日起,申請人戶籍由城六區轉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區域,且其就業和居住均由城六區轉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按照滿1年確定累計積分,不足12年的,就業地以申請人所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政區域判定。在市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視為在城六區就業。居住地轉移由申請人有自己居住地的行政區域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