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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每天上班的必經之路上,有壹棟拆了壹半的居民樓。為什麽還沒完成?看完圖妳就明白了,不然會更迷茫。拆樓是為了拓寬道路,但因為有人不搬,沒拆完(樓屬於保定熱電廠的居民樓,基本空著)。我說不上誰對誰錯,因為我有自己的工作,根本沒有時間去調查這件事。看了重慶最好的釘子戶,網上熱議。想起了這個每天路過的居民樓,看到那兩個觸目驚心的標語。也許每天看壹遍就習慣了,再也無法在心裏激起漣漪。想必中國任何壹個城市都會有這種事,而且都不壹樣,所以大家都很正常吧?把這個作為記錄,會讓大家想起我們以後在城市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尷尬,也會引起我們對這個問題的思考。

2005年起,大唐寶鼎熱電廠接受“樂凱街拓寬改造與熱網工程同時建設”的通知,為職工拆除臨街住宅樓。然而,到2006年9月,項目接近尾聲,該建築仍未拆除。遷出的員工至今沒有拿到搬遷補償款,承諾的回遷房也是無限期的。居無定所,租房沒收壹分錢。工人們對此頗有怨言,指出拆遷不合法,拆遷補償款涉嫌貪汙。

如果有,拆遷是什麽?

拆遷的原因是什麽?

2005年6月14日,大唐寶鼎熱電廠向職工發出《拆遷通知書》,稱“因樂凱街拓寬改造和同時進行熱網工程建設的需要,需要我廠在市政府限定的時間內拆遷壹生活區11-18和42-43單元”。這個通知充分說明了拆遷是政府建設項目。

樂凱街拓寬要求從道路中心向兩側各30米,熱網工程中要鋪設的管線要在道路邊緣。但到了2006年8月,高速公路建設已接近尾聲,職工住宅樓還有30米遠,沒必要拆了。熱網管道敷設在距離建築墻體約1米處,無需拆樓。在宿舍樓的南面和齊壹路的北面,許多符合(甚至超過)住宅樓的建築還沒有被拆除。由於職工住宅樓在30米之外,所以應該在道路拓寬方案上明確標註;既然道路拓寬、熱網改造不需要拆遷員工住宅樓,為什麽熱電廠要求員工搬離,還要拆遷住了多年的住宅樓?

針對這壹質疑,作為拆遷負責人的熱電廠未能做出明確澄清,稱此次拆遷是“接受保定市城市路網建設指揮部的拆遷通知”。至於臨街的居民樓是否必須拆遷進行公路拓寬和路網改造,對員工來說是個懸念,以至於有員工表示懷疑:“其實是有人借政府的名義擴大拆遷補償。”

熱電廠扣除職工拆遷補償款的60%。

2005年6月21日,熱電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進行拆遷安置,並作出文件《大唐保定熱電廠4號樓、15號樓拆遷安置實施辦法[2005]》。該辦法對被拆遷職工的補償有規定:

3.拆遷房屋均價:65438元+0.280元/建築平方米,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至2005年)。

根據文件編號。保定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保定市物價局發布的(2004)017號《關於保定市城市房屋分類、附屬設施補貼、基準價、重置價的通知》中普通模塊式建築價格為每平方米1400元。那麽,在熱電廠召開的職工代表大會上是如何確定為每平方米65400元的呢?顯然,這個價格沒有經過評估,也沒有經過正規的法律程序。事實上,物業公司李兆玲承認沒有對自定價格進行評估。

每年貶值2%是什麽原因?該樓建於1975,到2005年是30年,扣除的折舊是60%,無論員工哪壹年入住都扣除60%。如果職工住房面積為53平方米,那麽110戶就要扣除400-500萬元。那幾百萬的賠償去了哪裏?面對每平方米僅512元的低價,工人們紛紛表示:“拆遷不是買賣房屋,而是壹平方米多少錢,為什麽要折舊?”“地下室都在550元。難道我們的房子連地下室都不如嗎?”

而且這種安置方式本身就遭到了工人的反對:“在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開會,團長是各車間、各部門的主任或組長。他們的房子不在拆遷之列,不代表工人的利益。這次會議根本沒有發言權。”“如果我們不公布那份文件,我們甚至不知道這次會議。”“這次會議並沒有得到我們產權人的委托或同意,而是單方面收購了我們的住房。這是強買強賣!”

但是,火電廠無權過問,也無權與員工協商。安置辦法發布後,員工只有簽字搬出的時間,沒有任何表達反對意見的機會。

員工:我們被“踢出”居民樓。

《實施辦法》中對搬遷期限規定如下:

2005年6月28日前完成搬遷。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每戶獎勵5000元。

雖然這種方法被工人質疑“違法”,但工人沒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反駁。他們只能根據工廠已經寫好的協議簽字和行動。“根本沒有談判。為什麽叫協議?”在壹份由數十名員工簽名的題為《違法亂紀、國法黨紀》的訴狀中,描述了拆遷過程中的諸多不合理現象:

保定熱電廠在拆遷過程中,采取水、電、氣、暖、工、班、勞改、獎金、醫藥費、關閉養老保險賬戶、待崗下崗等國務院和建設部明令禁止的措施,威脅被拆遷員工拍照,以此利用黑惡勢力進行報復。從車間到團隊,從黨內到黨外,施加壓力,脅迫員工盡快跳槽。退休工人賈慶國生了重病,不到壹周就去世了,因為他爭論不休,不想被統治。為了防止情況惡化,建設局和熱電廠不得不重新安置壹套住房,而不是兩套。再比如員工張木春,因工傷住院,被迫停止住院。因為他們沒有參加房改,按照拆遷條例應該得到補償,但是建設局和熱電廠拒不執行國家拆遷法律法規和房改政策,逼著他們按照熱電廠的《拆遷辦法》簽訂協議。員工賈慶華、範衛東、張寶生被裁去掃地。更有甚者,工廠工會的壹位領導說:“必須無條件服從,無條件移動”,“在拆遷問題上權力大於法律”。某物業公司領導說:“火電廠拆遷自有辦法,市裏規定不管用”等極不負責任的言論脅迫員工搬遷,對廣大員工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在人力資源部於2005年8月26日向逾期未搬遷的員工發出的《關於違規搬遷人員的處理決定》中,有如下說明:

根據保定市的道路改造計劃,涉及到我們廠生活區的壹棟臨街建築的拆遷,而妳自己也在拆遷之列。作為電廠的員工,妳要有大局意識。考慮到電廠的發展,妳只關心妳的家庭和妳個人的利益,而不顧企業的利益。經過多次苦心經營,妳的思想認識並沒有得到提高。保定市規定的搬遷期限到了,妳們還不搬,直接影響我廠的形象和建設。經廠部研究,按待崗處理。2005年8月26日16: 00到物業公司報案。

I .等待期間的待遇

1,生活費每月以520元的形式發放。2.停止所有獎金。

3、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停止繳納,封存賬戶。4、取消各種福利。

2.等待期管理:1。本人接到決定後到物業管理公司報到,逾期不報到者按自動離職處理。2.在待崗期間,我必須嚴格執行《保定熱電廠考勤管理實施細則》,按時上班,嚴格遵守廠內各項規章制度,對不服從管理、違反廠規廠紀、糾纏鬧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出廠...

在工廠的壓力下,大部分員工被脅迫簽訂拆遷協議,不到壹周就搬出了居民樓。.......

訴諸法院:拒絕搬遷的特困戶。

拆遷壹年後,大樓依然完好無損,空樓裏還住著壹個工人。“違法拆遷,國法禁止”和“迫害烈士,誓死捍衛權益”的標語已經掛在街頭壹年了。

指定拆遷115棟,居住16,5438+00戶,其中107戶參加了2000年進行的房改,該戶已為自己的房屋付款並取得房屋所有權。只有張木春以“租客”的身份住在4號樓203室,所以在拆遷前,張木春要求進行房改以取得房屋產權,但工廠以“房改問題不在本次拆遷範圍”和“房改政策已停止”為由拒絕了張木春的要求,導致雙方未能達成拆遷協議。

因此,保定市建設局於9月24日召開了第壹次拆遷聽證會。會議決定,大唐保定熱電廠解決張木春的住房問題,在棉紡廠租壹套過渡房供他居住。但因工廠未按約定為張木春支付租金,門被撬,門鎖被換,財物被盜,無法進入。經核實,是凱達物業公司的李兆玲。然後在電廠第二生活區給他找了另壹套房子,但不久後,門被撬,家具被扔到樓下。經派出所訊問,參與這起非法入室盜竊、掠奪民間錢財的犯罪嫌疑人,竟是保定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法制科科長張莉等政府官員,組織社會惡勢力所為。

由於拆遷補償無法協商解決,2005年6月,保定市建設局應保定市城管局的要求,於2005年6月8日作出京朝建字(2005)第005號裁決書,駁回了張木春的房改政策,理由是超出了《拆遷法》的範圍。65438年10月29日,保定市建設局再次召開強制拆遷聽證會,65438年2月6日下達強制拆遷通知書,15日內完成拆遷。但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房改停止的規定。因為對張木春沒有證據保全,所以無法進行強拆。(見附件2)此後,張木春對保定市建設局提起訴訟。

2006年6月5日,保定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06)辛星子楚二號行政判決,維持保定市建設局2005年6月8日作出的(2005)005號裁定。駁回原告張木春依據房改政策購房的訴訟請求。張木春隨後提起上訴。2006年8月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6)保行終字第34號判決,仍以“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但張木春的代理律師在本案律師函中明確表示,本案被上訴人與本案被拆遷人及拆遷建設項目存在利益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作為行政裁決員的主觀資格是不合法的。因此,本案所涉及的裁決在程序上嚴重違法。被上訴人和第三人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事實是清楚的。

根據張木春在保定市工商局取得的工商登記檔案及相關材料可以得知,樂凱街拆遷改造的原因和項目之壹是熱網改造工程,由保定市熱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熱力公司)實施。這家供熱公司的股東包括被拆遷人、大唐保定熱電廠、保定垃圾清運管道疏通隊(以下簡稱垃圾隊)四家股東,其中垃圾隊以現金出資650萬元,占供熱公司全部股份的13%。垃圾隊的性質是人民政府直屬,其上級主管單位是被上訴人保定市建設局。第二,房改政策至少在被拆遷的單位從未停止過。反而因為即將拆遷而加速。三、承租人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和拆遷人自己的明示規定,有優先進行房改的權利;第四,恰恰是拆遷來的時候,房改的緊迫性更強,政策更傾斜。所以房改只會有利於拆遷的順利進行,不會耽誤拆遷。所以,關於“房改政策停了”、“不可能等妳房改了再拆遷”的疑慮,完全可以打消。

第三,壹審法院的審判程序嚴重違法,二審法院置若罔聞。

拆遷作為壹種侵害性的行政行為,其合法性主要取決於是否具有人民政府的許可。因此,本案中,房屋拆遷許可證是判斷第三人拆遷主體是否合格、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主要證據。但最重要的證據,在相關程序中從未由第三方出示給投訴人,被投訴人也從未要求第三方出示給投訴人,更不用說經過質證。但被申請人在主要證據缺失的情況下作出了支持第三人的裁定,且壹審法院在法定舉證期限內主動調取了被申請人未提供的主要證據的卡片,不經質證予以采信,作出了支持被申請人的壹審判決。因此,被上訴人和壹審法院的行為嚴重違反程序。

第壹,拆遷許可證是具體行政行為人必須出示的證據,因為它是第三人作為拆遷人資格的關鍵證明,是相關裁決合法性的依據。所以,沒有這個證據,本案的所有行政行為都是違法的。雖然《城市房屋拆遷裁決工作規則》第五條沒有規定申請人可以不出示證據,但根據其重要性,應當屬於法律第(八)項的範圍,即與裁決有關的其他信息,因為這是裁決和申請裁決的前提;退壹步說,即使規則沒有詳細列舉證據,作出裁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在裁決時也不能不要求第三人提交並質證,因為這是檢查第三人是否具有法定主體資格和拆遷行政權,從而是否會侵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基本證據;也正因為如此,被申請人在其作出的《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申請當事人告知書》中,應當明確將其列為第壹項附送的內容。但在行政裁定和壹審審理過程中,第三人和被申請人均未主動向申訴人出示。因此,申訴人認為裁決程序是非法的。

因此,壹審法院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相關證據,從第三人處取得(2005)00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和被申請人處取得樂凱大道路(鮑曼路-三豐路)拆遷範圍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法律對這個問題有明確的規定。

據知情人士透露,張牧春的房改問題因為歷史問題解決不了。張木春因工傷申報與工廠相關領導產生矛盾,以至於在房改過程中屢遭拒絕。敗訴後,張牧春在《我終於明白了,老百姓打不贏官的官司》壹文中,解釋了自己失敗的原因,明確表示:“我要把這場違法拆遷鬥爭到底。”已經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申訴。

目前,張木春壹家仍壹個人住在空蕩蕩的4號樓裏,這棟樓已經被搬空,破敗不堪,與改造後的樂凱街很不相稱。窗戶上掛的標語已經壹年多了,和保定的市容很不協調。拆遷戶和拆遷戶之間的僵局什麽時候才能緩解?依法行政、依法拆遷什麽時候才能順利進行?

拆遷戶:我們的補償呢?

除了張木春,其他居民都搬出了要拆遷的樓,但搬遷後,補償款壹直沒有發放。根據安置辦法,員工可以選擇兩種補償方式:壹是給錢;第二,給房子。除了少數員工選擇換房,大部分員工選擇現金補償。但搬遷以來,員工到財務部領取補償款時,只領取了15000元的暫付款。大部分租客的住房面積都在50平米以上,即使按照折舊40%計算,這點補償也遠遠不夠。問及錢的名字,該員工說:“沒有名字,先給妳壹些,剩下的等著吧。”所以有些員工認為這不是他們應該得到的補償,所以沒有提取。

同樣,《實施辦法》第五項“拆遷補償項目和標準”中規定的按照約定應當給予被拆遷戶的“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補貼也沒有支付。《實施辦法》第五項“搬遷補償項目和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了房屋附屬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的搬遷補助費。當員工問為什麽沒有規定天然氣管道搬遷補貼時,得到的回答是:“天然氣管道是工廠在修建時安裝的。”但天然氣管道和電話、空調、有線電視壹樣,原本都是工廠安裝的,員工買房時都包含在購房款裏,屬於室內設施。為什麽拆遷時天然氣管道補償費降低了?天然氣管道初裝費3550元左右,110戶近40萬元。本該補償給拆遷戶的40萬在哪裏?壹個工人去工廠問賠償問題,得到了這樣的回答:“100多戶人家不問,妳問幹嘛?”或者“工廠現在沒錢,等壹段時間吧”,或者“樓還沒拆,拆了才能補償。”“拆遷房的房款暫時不發,回遷時和安置房的房款合並。”工人們說:“怎麽能無償拆遷呢?如果補償不到位,就是違法拆遷。”

由於拆遷屬於政府的道路拓寬和熱網改造項目,近千萬元的拆遷補償款應該在計劃之內,應該由政府撥付。那麽賠償金什麽時候發放呢?妳留出了嗎?為什麽撥款項目不向拆遷戶公示?如果不準備補償,這個拆遷違法嗎?如果不分配補償款,每戶15000元的暫付款從哪裏來?

員工:這個拆遷到底是什麽?

到2006年9月,樂凱街拓寬和鋪設熱網管道已接近尾聲,但指定拆遷的4號樓仍未動,這不禁讓人產生疑問:拆除與工程無關的居民樓是什麽行為?

在這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是保定市城市管理局,被拆遷人是大唐保定熱電廠。自2005年3月9日發布拆遷公告以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成安置補償協議。這份協議從未公開過。是什麽樣的賠償協議?已經買了房並取得產權的勞動者,並不是拆遷程序中被拆遷的人。工人們回答:“當初為了避稅,房改時熱電廠沒有給每個職工辦理產權證。”同樣,據員工反映,每壹個被拆遷的員工都沒有看到保定市城管局作為拆遷人應該出示的《拆遷許可證》,其拆遷資格受到質疑。

保定凱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與拆遷戶簽訂拆遷協議。按照拆遷法的規定,只有被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才能簽訂市政府統壹印制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那麽物業公司是如何獲得制定和簽署協議的資格的呢?如果火電廠和物業公司是城市管理局委托的,委托協議是什麽?為什麽不向員工宣傳呢?熱電廠再次委托物業公司拆遷,違反了建設部拆遷工作規定。

在拆遷之初,熱電廠承諾被拆遷職工的搬遷安置方式為:電廠整體改造後回遷新建的多層和高層住宅樓——生活區。搬遷與搬遷之間的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但到目前為止,承諾的“新建多層、高層住宅樓”不見了,搬遷日期遙遙無期。原本定在某生活區保定熱電廠子弟學校校園內的新居民樓工地,已經長滿了雜草,完全沒有開工的跡象。據了解,該校區的所有權在2003年歸當地教委所有,教委拒絕在此修建居民樓。那麽為什麽2005年熱電廠會選擇在這裏建新樓呢?沒有地方建樓。搬遷安置的承諾如何兌現?

勞動者覺得被騙了,但對各種不合理的現象無法提出自己的意見,也沒有反駁的機會,自己的利益無法得到維護。正如壹位員工所說,“我們不敢和領導較勁。如果我在這個問題上與他們對抗,他們會在另壹個問題上與我交易。如果我犯了錯,應該罰100元,他們就罰我1000元!”

在壹份由搬遷工人簽名的訴狀中,工人們表示:“熱電廠嚴重侵犯了我們的權益,損害了政府的形象,背離了黨中央建設和諧社會的精神。我們1100員工真誠希望上級部門盡快派出調查組對拆遷事件進行調查,為被拆遷工人主持公道,還我們合法權益,還法制社會壹片藍天!”

2006年7月24日,《保定晚報》署名張馳記者的文章《期待拆遷順利進行》。我們不妨提醒張馳:“如果違法拆遷都能順利進行”,又怎麽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呢?所以,本臺記者要盡職盡責,大膽把“平穩”修正為“依法和諧拆遷”,老老實實,大做文章。我們認為,我們只能促進社會公平,改變行政方式,消除不和諧因素。我們期待拆遷戶的權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拆遷依法和諧進行,並嚴查此次拆遷事件中是否存在違紀和腐敗行為。大唐保定熱電廠拆遷工作將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