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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黨組織的決定,給予警告處分是吧?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拒不執行黨組織重大決策的典型案例解讀黨紀政紀;

案例:2065438+2004年3月以來,熊明作為湖北黃石港區城管局行政正職,拒不執行省委、市委關於“壹把手”不得直接分管當地部門財務、人事、工程建設、物資采購等工作的要求,違規審批該局財務費用,違反組織紀律。2065438+2006年2月,黃石港區市紀委向市紀委報告,給予熊明黨內警告處分。

解讀: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為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的重大決定”給予黨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