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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職務規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內河船舶船員值班管理,規範船員值班行為,保障內河交通安全,保護內河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100總噸及以上中國內河船舶的值班船員。

但軍用船舶、漁業船舶、農用船舶、非經營性遊艇、運動艇和非機動船舶的船員除外。第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船舶船員值班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壹管理內河值班船舶船員。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內河船舶值班船員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船長應當按照船舶安全配員的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船員,確保配船船員熟悉船舶的有關設備和特性、職責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和防汙染職責。第五條船長和船員值班時,應當遵守有關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水汙染的法規、標準和規範。第二章壹般要求第六條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船長應當編制船舶值班制度,在船舶顯著位置公布,要求全體船員遵守。

船長應安排合格的船員值班,並明確值班船員的職責。值班安排應當符合保障船舶、貨物和人員安全以及保護水環境的要求。考慮值班船員的資質和經驗,根據情況合理安排值班人員,並使值班人員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勞。第七條內河貨運船舶航行期間的駕駛值班安排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30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貨運船舶,每班至少應有2名駕駛員值班,其中至少1人為船長或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總噸至3000總噸的內河貨運船舶,1人為船長或者大副、二副、三副。夜間和能見度差時,需要增加1名普通船員;

(3)總噸位不足1,000噸的內河貨運船舶,至少應有1名船長或駕駛員值班。

內河貨船航行時發動機的值班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

(1)500千瓦及以上內河貨船,輪機長或二管輪、三管輪、三管輪至少1人;

(2)500千瓦以下的內河貨船,發動機每班至少應有1名船員值班。第八條內河客渡船航行時的駕駛值班安排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1,0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客、渡船,每班至少有2名駕駛員值班,其中至少1人為船長或大副、二副、三副;

(2)300總噸至1000總噸的內河客、渡船,至少應有1名船長或駕駛員值班,夜間和能見度不良時,應增加1名普通船員;

(3)300總噸以下的內河客、渡船,至少應有1名船長或駕駛員值班。

內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值班安排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500千瓦及以上內河客、渡船,輪機長或二、三、三管輪至少1人;

(2)500千瓦以下內河客、渡船至少應有1名輪機長或輪機員值班。第九條船舶靠泊時,應當有足夠的值班人員,以保證船舶的安全和應對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的需要。其中,10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和300總噸及以上的客船應配有值班駕駛員和輪機員。第十條值班船員應當對船舶的安全負責,但不得免除船長的安全責任。

船員在值班期間不得安排其他影響其值班的工作。第十壹條值班船員應當遵守下列駕駛臺和機艙資源管理要求:

(壹)值班船員應當正確接收和處理氣象、水文、周圍船舶動態等與航行安全有關的信息;

(2)值班船員應保持有效、暢通的通訊聯絡;

(3)當值班船員對值班安全有疑問時,應立即通知船長、輪機長和值班駕駛員;

(四)值班船員應按要求記錄值班期間發生的重要事件。第十二條船長應當根據航次任務做好出航準備,包括準備本次航行所需的燃料和備件。

30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貨船和3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客船應當制定航行計劃。航行計劃至少應包括並考慮始發港、目的港、航次、連續航行時限、航道、重要橋梁、交通管制區、氣象條件等事項和要素。第十三條船長應當監督檢查值班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船員的不良操作行為。

遇有能見度不良、天氣惡劣、航行條件復雜等可能影響船舶安全的情況時,船長應親自操舵或監督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