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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征地補償中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分配使用辦法

法律主觀性:

山西農村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標準,但全國沒有統壹的標準。壹般每個市縣都有壹個標準。這個標準要去國土局和勞動局查詢。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壹年產值倍數,按照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確定;按照法定統壹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不足以使失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當地人民政府將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壹定比例給予補貼。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征地補償費項目1、土地補償費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壹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因征地造成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損壞,由用地單位支付給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的補償費。3.附著物補償費因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設施等附著物受到損壞的,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收人的補償費。4.安置補助費,以及用地單位為安置因征地而產生的剩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征地補償標準金額為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年度統計報表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