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提交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16以下未成年人可提供戶口本。本地戶籍居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提交有效期內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姓名、身份證號、出生日期、出生地等信息發生變更的申請人,還須提交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等相應證明材料。
3.提交相應簽註所需的材料。
4.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提交其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有效期三個月)。
5.駐在當地的現役軍人、武警和退役軍人(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軍官證和軍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出國(境)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6.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應由監護人或被監護人陪同提出申請,提供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表明親子關系的戶口簿或其他依照民法規定可以證明監護關系的證件),提交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或護照原件及復印件,在申請表上填寫監護人的出境意見。監護人委托他人陪同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