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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事業單位集中招聘是公眾參與嗎?

不再參與公共服務。

有三種類型的參與單位,即:

1,黨委小組參評單位;

2、行政執法單位;

3、行政事業單位參與公開。

這三類參與單位分別有不同的改革走向。

1.黨委、群團: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新壹輪黨政機構改革完成後,體制內的機構規範是行政部門是公務員,使用行政編制。黨委組織群眾組織,就像行政部門壹樣,所有機關都用行政編制,已經和以前不壹樣了。因為編制限制,壹些群眾組織用的是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黨委、組的參與和政府部門的公務員沒有區別。都是用行政編制,身份和流動沒有限制。

2.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事業單位。但機構改革後,事業單位只承擔公共服務職能,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剝離行政權力,全部劃歸管理局。這類機構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因此不再保留參與型事業單位的屬性。

3.行政執法機構:隨著行政執法綜合改革,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整合後將體現綜合行政執法職能。由於行政執法職能主要由縣區承擔,且縣區行政編制總量控制,行政編制較短,改革後的行政執法機構仍停留在機構序列,沒有成為行政機關。根據遼寧省的改革實踐,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不再參加公務,原公務人員暫保留參加身份。

從上述三類參建單位的改革實際來看,參建單位今後只能使用行政編制,即只有黨委、團體才能參建公。今後,行政事業單位和行政執法機構除行政執法單位外,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參與公共事務。原來參加公務的人員暫時保留身份,以後能否參加公務,如何恢復專業技術人員與參加公務人員之間的轉換,都可以在相應的方案出臺後確定。

人民應該是改革的主體,而不是客體。任何改革都不應忽視人的重要因素。無論從穩定、事業還是情感的角度,都應該保護改革中各方的合法權益。

改革中,原本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有兩部分工作人員要“動”起來。

壹是隨著行政職能向行政事業單位轉移,部分相關人員轉為公務員。如何量化業務量,如何爭取行政編制,包括行政編制名額的按比例置換,是交通部門面臨的壹大難題。

二是執法人員轉入新成立的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人員編制性質是關鍵,關系到各地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性質。廣東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使用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其他基本為事業單位編制,包括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這些只是現狀。未來的對象應該是行政執法的公務員。

目前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數量核定也是壹個問題,需要主管部門論證。

在編制性質和數量確定後,改革還將面臨人員如何配置的問題。總的來說,這種“動”是好事,要用公平正義的手段“動”。

“兩個突破”前提下改革難推進在各地批準設立城管局時,國務院下發了《關於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0〕63號),要求“行使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各地有實際情況,其他線路可能更需要行政編制。

在這次改革中,明確不能簡單地把工作人員推向社會,保底沒有問題。改革的推進也是穩健務實,壹再要求條件成熟先改,暫時沒有準備好的不急於求成,試點先行,循序漸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