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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生求職,在簽三方協議時容易踩的坑有哪些?

三方協議是學生本人、院校和企業中間的壹個協議書,因為學生在未取得文憑以前,不具備簽訂合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壹般是簽署三方協議來產生壹定的制約關聯。校園招聘壹般從大四的工作學年九月份就逐漸,到第二年五六月份,這裏面有壹個非常長的的時間,例如企業九月份校園招聘有壹個適合自己的候選人,明確出來了,但是候選人到第二年的六七月份才大學畢業,這正中間在所難免產生變化,企業為了能確保候選人的到崗率,因此會與學生簽署三方協議,三方協議壹般會承諾彼此的合同違約金,因此對學生和企業層面常有壹定的牽制。

實際上大學畢業生和壹般的企業簽署三方協議並沒什麽必需,三方協議和政府部門、機關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國營企業這種組織簽了才可以充分發揮真真正正的功效。所以不和企業簽也沒什麽危害,院校根據三方協議統計分析就業機會,這壹其實不是很難,妳能找壹家其他公司簽訂合同,交還院校就可以了,並且不簽署三方協議不容易影響妳大學畢業,我便並沒有簽也順利畢業了。三方協議是壹個意向的文檔。表述下去便是妳畢業之後就需要去該單位上班,不可毀約。壹式三份,關鍵或是學校要統計分析就業機會,因此會逼著學生取得三方協議。針對這壹協議書,實際上就業單位都看不重要,假如企業真心實意留妳,簽不簽實際上都無所謂,或是以畢業之後簽的合同書為標準。

企業不願簽很有可能有兩種緣故。壹個是嫌麻煩,這些協議書裏必須單位蓋章,假如是謹慎挑選得人,能夠簽協議,假如不是很不可缺少的人,就害怕之後有變化了各種各樣協議書廢止辦理手續不便。此外便是企業不是很標準,針對三方協議並沒有合規管理辦理手續。能找臨時性企業簽三方協議。能夠在學校外找壹些小單位簽,給點服務費。這壹其實就是給院校看的。三方就業協議是中國教育部統壹印刷的,目的是為了確立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規定。三方就業協議制訂的重要依據是我國有關大學畢業生學生就業的政策法規和要求,有效期限為:自簽訂日起止大學畢業生到用人公司簽到止的這壹段時間。

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制和維護,有壹些用人公司如很多外資企業在確認錄取時(註:在到用人公司簽到前),就與此同時規定和大學畢業生簽署壹份類似於勞動合同書的協議書;而更多的是用人公司則規定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合同。就業協議書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到院校、用人公司、學生等三方面,三方彼此關系但彼此之間單獨;而勞動合同是彼此合同書,它由職工和用人公司雙方的權力、責任組成。大學畢業生簽署就業協議書時仍是學生真實身份,可是簽訂合同時理應是員工真實身份。勞務合同壹經簽署,就業協議書的作用理應缺失。若勞動合同書與三方協議配件具體內容分歧,則以勞動合同書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