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合同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工資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來源:/pub/view.jsp?id=99186&cid=20050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鍵:如是試用期那麽妳可以提前三天提出離職。如果不算試用期,那麽按照所謂的正常工資計算工資做壹個月走人(記得提早打離職報告)。(看來妳已經無心戀戰,所以以脫身走人為主,要速戰速決,時間越長妳越吃虧,有時候要靈活些)。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