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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18: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房管基建、車輛管理、後勤接待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行政效能、信息報送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擬定本系統在職人員培訓教育的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計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交流項目和涉外業務。

綜合規劃股(隸屬政策法規辦公室)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的科技項目和國際貸款項目的管理;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調研、政策研究和監管監察;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全國人大和CPPCC的議案以及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財政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算和決算;組織預算執行的績效評價;擬訂專項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基金調劑使用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基金的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審核基金專項報告;承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稽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組織查處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就業促進股(隸屬再就業辦公室)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就業派遣;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和就業政策;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的初審;承擔農民工聯席會議和市再就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單位(掛市人才引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牌子)

制定人力資源開發總體規劃和人才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人力資源、人才流動和發展;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規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制定人才政策,實施人才開發、引進和管理;負責全市特殊人才的引進、培養和管理;負責人才工作的綜合考察;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薦選拔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負責來高州(回國)定居專家的管理;負責本單位公務出國留學和留學人員的安置、工作調整及相關科研經費;負責管理專業技術骨幹人才出入境和外國機構在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指導和協調人力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實施政府間人力資源合作項目;組織和管理重點引智項目和成果的評審和推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外國專家申辦的確認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人力資源賬戶單位的管理。

調解仲裁管理單位(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和仲裁員,組織仲裁審判;承擔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培訓教育股(隸屬市職教辦)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教學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指導實施對企業職工、城鎮下崗職工和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起草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

擬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管理方案和有關規章制度並實施指導;落實技工學校教材建設計劃;落實技工學校專項資金使用的配套措施;指導職業技能競賽和教師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和指導市屬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審批和管理實施以職業技能為基礎的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負責專業技術隊伍的宏觀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技術資格考試和評定;實行並不斷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批準初級評委的評定結果;負責職業資格考試條件的審查和資格證書的頒發;落實農村鄉土人才和非公有制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政策法規;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協調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劃和事業單位人事、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聘用和備案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招聘計劃的審核、考試和錄用;承擔全市事業單位招聘就業幹部的相關工作。

勞資關系組

協調勞動關系;制定處理勞動關系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範;審查企業勞動定員標準;負責政策安置和工人調配;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執行和監督;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和工資政策;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實施辦法,進行宏觀調控和指導,制定工資指導線、工資價格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審核高州市、省屬和茂名市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年薪收入。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章制度、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

工資和福利股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政策和標準;落實和完善地區津貼和艱苦崗位津貼制度;審核新聘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工資待遇、調動和處分;審批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支付標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晉升和增資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的統壹發放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聘用技術工人的審批;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

養老失業保險股

擬定城鎮養老保險改革規劃和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辦法;擬定企業職工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和退休細則;制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支付標準;負責員工退休的審批;負責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負責企業年金的備案;組織實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擬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社會化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制定失業保險改革規劃和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執行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制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制度並組織實施;落實失業人員疾病、出生和死亡的相關待遇政策。

工傷醫療生育保險單位(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牌子)

組織實施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組織制定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執行康復機構和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審查標準和管理政策;受理工傷申報,負責工傷調查、認定和醫療管理;執行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標準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和標準;組織工傷和職工傷殘等級及勞動能力的鑒定;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貫徹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和實施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醫療保險的藥品、診療設施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制定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的管理和費用結算辦法;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高州市屬、省屬、茂名駐市單位醫療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農村社會保險單位

擬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的籌集辦法、待遇項目、支付條件和支付方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運作方式和管理規則;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支付和基金運營投入。

勞動監察單位(掛市勞動監察大隊牌子)

宣傳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受理舉報和投訴,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組織調查處理重大勞動人事案件;調查處理來信來訪;應對群體性突發事件。

公務員管理單位(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起草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材料和重要文稿;負責制定公務員管理的規範性文件;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負責公務員的考核、獎懲、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競爭上崗和回避;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施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認定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解決困難,穩定落實企業軍轉幹部;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和公務員聘任制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參照公務員法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審批;參照公務員法,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和機關事業單位公務員的日常登記管理工作;依法承擔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參照公務員法辦理全市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的崗位設置;負責出國(境)幹部的政審工作。

公務員考試招聘組

協助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工作;組織實施新聘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政策規定,辦理全市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調任、轉任和交流工作;負責全市公務員錄用的審批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行政人員35名,核查人員6名。設計:主任1,副主任5(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主任18,副主任10。

後勤服務人員數量為5人。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減少情況,對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進行動態管理。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