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特殊工種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原工作單位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國家規定禁止婦女從事的工種,禁止招用女職工。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當優先招用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並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市、縣勞動部門審核批準,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可壹次性撥付給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從男45周歲以上、女40周歲以上的企業招用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並簽訂3年勞動合同,下崗職工確實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政府給予資金扶持。第九條新建企業應保證下崗職工的比例。
壹般企業招聘下崗職工人數不得低於全部職工人數的30%。信息服務、商業、旅遊、餐飲、娛樂等新辦企業招用下崗職工人數不得低於全部職工人數的60%。
新辦企業招用下崗職工人數達到全部職工人數60%以上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第十條用人單位需要招用農村勞動力和外來人員的,應當按照《呼和浩特市外來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和自治區勞動廳22號文件(1996)精神,到當地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審核批準後,在限定的行業、工種和範圍內進行招聘,由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為外來人員發放就業證。第十壹條用人單位必須堅持“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積極組織就業(轉業)培訓。凡從事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未經培訓不得上崗。第十二條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壹)為下崗職工和向職業介紹機構推薦的失業人員辦理求職登記;為雇主進行就業登記;審核招聘簡章及其他相關文件;事先審查用人單位發布的招聘廣告;
(二)為下崗職工和求職者提供就業咨詢,收集就業信息,提供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資源信息,推薦所需下崗職工和勞動力;
(三)為下崗職工和求職者開展跨地區、跨行業的勞務交流,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洽談場所;
(4)辦理農民工就業登記卡和農民工就業證;
(五)組織和委托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進行轉崗培訓;
(六)辦理勞務輸出和輸入;
(七)建立信息網絡,收集、整理和發布求職就業信息,為下崗職工和求職者提供服務,為再就業工程的全面實施提供決策依據。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