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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以企業用工促進再就業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企業用工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實施再就業工程,促進市場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第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進入勞動力市場,按照職業介紹的有關規定有序進行,嚴格履行就業登記手續,並向當地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招聘簡章。禁止在市場外招人。第四條用人單位需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印刷品等媒體發布招用員工信息的,必須事先經市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審查批準。第五條用人單位確定擬錄用人員後,應當填寫勞動部門統壹印制的《招聘員工登記表》和《招聘員工花名冊》。第六條用人單位與被招用的員工必須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辦理勞動合同鑒證和社會保險手續。職業介紹機構應定期將招聘情況報勞動部門備案。第七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下列人員:

(壹)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特殊工種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原工作單位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國家規定禁止婦女從事的工種,禁止招用女職工。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當優先招用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並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市、縣勞動部門審核批準,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可壹次性撥付給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從男45周歲以上、女40周歲以上的企業招用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並簽訂3年勞動合同,下崗職工確實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政府給予資金扶持。第九條新建企業應保證下崗職工的比例。

壹般企業招聘下崗職工人數不得低於全部職工人數的30%。信息服務、商業、旅遊、餐飲、娛樂等新辦企業招用下崗職工人數不得低於全部職工人數的60%。

新辦企業招用下崗職工人數達到全部職工人數60%以上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第十條用人單位需要招用農村勞動力和外來人員的,應當按照《呼和浩特市外來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和自治區勞動廳22號文件(1996)精神,到當地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審核批準後,在限定的行業、工種和範圍內進行招聘,由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為外來人員發放就業證。第十壹條用人單位必須堅持“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積極組織就業(轉業)培訓。凡從事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未經培訓不得上崗。第十二條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壹)為下崗職工和向職業介紹機構推薦的失業人員辦理求職登記;為雇主進行就業登記;審核招聘簡章及其他相關文件;事先審查用人單位發布的招聘廣告;

(二)為下崗職工和求職者提供就業咨詢,收集就業信息,提供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資源信息,推薦所需下崗職工和勞動力;

(三)為下崗職工和求職者開展跨地區、跨行業的勞務交流,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洽談場所;

(4)辦理農民工就業登記卡和農民工就業證;

(五)組織和委托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進行轉崗培訓;

(六)辦理勞務輸出和輸入;

(七)建立信息網絡,收集、整理和發布求職就業信息,為下崗職工和求職者提供服務,為再就業工程的全面實施提供決策依據。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