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道德品行,無違法違紀行為和不良記錄;
4.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5.符合崗位專業要求,具備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服從工作安排;
6.能夠在聘用單位安心工作,保持穩定,在遠安縣公辦幼兒園最低服務年限3年。
崗位條件
1.幼兒教師: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下,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持有幼兒及以上學段教師資格證。
2.保育員:年齡在40周歲及以下,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持有保育員證或幼兒及以上學段教師資格證。
3.保健員: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下,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護理學、臨床醫學及相近專業畢業,且持有護士執業證、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證。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接受報名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或在接受學歷教育時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人員;
2.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調查的人員和尚未解除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
3.在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中被認定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尚在禁考期內的人員;
4.現役軍人和在讀未畢業學生;
5.遠安縣內教育系統工作人員;
6.參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等應當執行回避制度的人員;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為幼兒園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