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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了!這個規定5月1日起施行 事關所有APP用戶

4月29日,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四部門聯合印發的《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5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數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在就《規定》出臺背景和影響相關問題提問時,有關負責人表示: App超範圍收集個人信息、強制授權、過度索權等現象大量存在,違法違規使用個人信息問題十分突出,廣大網民對此反映強烈。 為了規範App個人信息收集行為,解決當前超範圍收集、強制授權等突出問題,四部門聯合制定出臺了《規定》。

《規定》明確的39類常見App,覆蓋了大眾衣食住行、學習工作等日常生活主要方面,基本涵蓋了當前網民普遍訴求。同時,針對當前新技術、新應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快速增長的趨勢,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相結合,將小程序、預置軟件等均納入了管理範圍。

《規定》在明確App基本功能服務和必要個人信息範圍的基礎上,明確要求App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規定》在保障App正常運行的同時,保障了用戶對App基本功能服務的使用權,以及對收集使用非必要個人信息的知情權和決定權。

App運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對照App基本功能及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在5月1日前,對運營的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開展自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及時進行改正。

《規定》正式實施後,應用商店等分發平臺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上架的App進行審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上架;對已上架的App進行復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予以下架。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加強對App運營者和應用商店等分發平臺的監督檢查,及時調查、處理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切實維護公民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規定》明確為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務的正常運行可以收集必要個人信息,不得因為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科學地平衡了個人信息保護與促進App發展應用的關系。《規定》的出臺不會影響App的發展應用,有效規範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有利於促進App的 健康 發展。

對此,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褚霞律師提到, 除了移動智能終端的應用軟件,《規定》明確了小程序屬於“APP”的範圍,小程序運營者同樣需要遵循依法規範收集用戶個人信息。 明確界定了必要個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務正常運行所必需的個人信息,缺少該信息App即無法實現基本功能服務。”進壹步從實務上的理解,則可以理解為用戶向APP提供的個人信息是為了訂立或履行雙方合同的客觀必要,該類信息屬於“必要個人信息”。同時,該規定還明確了39類常見類型APP的基本功能服務和必要個人信息。

(網經社註:圖為褚霞律師)

褚霞說道,該《規定》明確, APP不得因為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比如根據《規定》,地圖導航類的APP基本功能服務為“定位和導航”,必要個人信息為“位置信息、出發地、到達地”,如果超出了前述必要個人信息的範圍就屬於非必要個人信息,APP不能因為用戶不提供該類非必要信息而拒絕為用戶提供“定位和導航”服務。同時, 該規定也明確了必要個人信息具體是指“消費側用戶個人信息,不包括服務供給側用戶個人信息”。 比如以滴滴為例,其用戶版本即消費側,而司機版本則是供給側理解為若用戶屬於終端消費者,則該用戶個人信息即為消費側用戶個人信息。

成本低 監管缺失是APP侵犯個人信息原因之壹

近年來,信息泄露事件屢屢發生,而App過度索要授權是個人信息泄露的導火索之壹。2020年,工信部App 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行動縱深推進,截至2020年12月,已經對52萬款App進行了技術檢測工作,責令1571款違規App進行整改,公開通報了 500款App,下架120款整改不到位及拒不整改的App。在此,網經社(100EC.CN)通過第三方視角初步統計工信部2020年七批APP侵權情況通報進行梳理。

而在去年,工信部向 社會 通報了七批存在侵害用戶權益行為APP企業的名單。在此前7批次存在問題的應用軟件名單中,涉及電商網購類APP有:良品鋪子、有贊精選、百果園、鏈淘、醒購、唯代購、紅布林、別樣海外購、衣邦人、海淘免稅店、微店、美麗說、海淘免稅店、當當、店小鋪商家、哎呦有型、折800、蜜源、淘券吧、寺庫奢侈品等。

移動出行類APP有: e代駕、叮嗒出行、東風出行、T3出行、悟空租車、快狗打車、蜜蜂出行、租租車、惠租車、摩範出行、盼達用車、熊貓出行等。

在線教育類APP有: 網易公開課、智慧樹、ClassIn、TutorABC、納米盒、樂學高考、洋蔥學院、小盒家長、小盒學生、樂教樂學、彩雲小譯、優路教育、冀教學習、學寶、簡單課堂等。

互聯網醫療類APP有:1 藥網、好醫生、新氧醫美、39互聯網醫院等。

藝術品拍賣類APP有: 玩物得誌、微拍堂鑒寶版、天天鑒寶等。

汽車 電商類APP有: 瓜子二手車、易車、團油等。

互聯網招聘類APP有: 店長直聘、速聘58趕集網招聘等。

互聯網金融類APP有: 小鵝花錢、加油寶、還唄、借錢花吧、輕松籌等。

長租公寓類APP有: 青客租房、蛋殼公寓、螞蟻短租、貝殼網等。

婚戀交友平臺類APP有: 世紀佳緣、玫瑰約會同城交友、約單等。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方熠智認為, 首先,犯罪成本低、定罪和監管力度不夠導致了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屢禁不止;其次,從行為本身來看,侵犯個人信息往往只需要在網絡上略加操作,便可達成交易獲利,違法行為的簡易性以及高回報率也使得該現象難以根治。

同時,褚霞律師也表示, 需求與供給是相對應的,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也是基於市場需求的。 互聯網的雙邊效應和前端免費後端收費的模式,在壹定程度上促使了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發生。雖然在逐步完善過程中的法律體系以及多方參與治理,使得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在近年來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基於現實情境的多樣化和我國互聯網快速發展的現狀,難免仍有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仍在持續。 此外,公民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逐漸從“沒有感知”、“不在意”到“愈加重視”,並積極依法維權。比如人臉識別案件等案件,都為公民依法保護其個人信息不受侵犯提供了良好的範例。

(網經社註:圖為董毅智律師)

“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不僅僅是我們每個個體用戶的問題,甚至已經成為全球問題。”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曾表示, 用戶個人信息泄露,壹方面是由於平臺自身在用戶信息安全上的不足,導致客戶信息外泄,這是平臺投入和技術能力不足造成的。每個平臺都應該將用戶信息安全提高作為最高的使命,甚至是服務的最終極目標之壹。